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指南

时间:2021-06-02 17:35:40 就业指南 我要投稿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指南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指南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指南

  扶危济困,关爱残疾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每个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

  为了促进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使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平等承担社会责任,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以及《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 号)、《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残工委发〔2006〕 25 号)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京地税金[2006]31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自2006年起,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模式改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地税机关代征。现对各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目前残保金的征缴模式是什么?

  2006年6月6日,北京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决定从2006年9月1日起将现行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收缴残保金的模式,调整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地税机关代征的征缴模式。

  二、残保金代征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保金。

  三、残保金代征的标准是什么?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保金。安排比例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缴纳残保金金额=(上年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平均人数)×1.7%-在职残疾人职工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

  2007年缴纳2006年度的残保金,征缴标准为少安排1名残疾人,缴纳残保金19684元(即2006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2808元的'60%)。

  每年的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四、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和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如何计算?

  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也应缴纳残保金。缴款时间按单位成立后的足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

  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按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时间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五、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如何计算缴款金额?

  按照1.7%比例计算,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的,应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保金金额。

  例如:某单位2006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按照1.7%比例计算,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50(人)×1.7%]。如其在2006年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2007年应缴纳残保金16731.4元[19684(元)×50(人)×1.7%]。

  六、残保金代征的时间是什么?

  残保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2007年征期为7月18日至10月31日。(以政府通告为准)

  【拓展阅读】

  残疾人保障金,是凡在本市内、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福利企业除外)等各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执行的,应缴纳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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