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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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南

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南
2005-12-25
Δ政策规定 一、外地生源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来我市协议就业,敞开大门积极接收,并提供一定的优惠条件解决好其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二、对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外地生源硕士以上研究生、全国重点大学本科生、省属院校综合测评为前1%的本科生,愿意来我市就业的,可实行“先入户后择业”的办法,户口和人事档案关系由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先行接收,待落实单位后,再办理就业手续。 三、普通本科及大专以下毕业生须按政策先有接收单位才能办理就业及落户手续。 四、省辖生源大专毕业生来我市协议就业,只要用人单位需要应予以满足。 五、各级国家机关接收毕业生,要在编制限额和增人计划内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办理。 六、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在编制限额和增人计划内进行。 七、进一步放宽毕业生择业时限。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后两年内按毕业生的就业渠道自主择业,在这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的,按其管理权限分别由省或市毕业生调配部门及时办理就业及户口迁落手续。超过两年的,回生源地继续择业。 八、对已有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凭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调配部门和用人单位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及时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 九、对暂未落实就业单位且毕业生户口已从学校迁出的.,毕业生调配部门可根据省人事厅、公安厅冀人发[2002]3文件精神,依据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及户口迁移手续,出据落户证明,在毕业生生源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十、为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用人单位及毕业生本人要严格履行就业协议,自觉维护就业协议的严肃性。协议一经签定即具有法律效力,毕业生不得随意变更就业单位,用人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毕业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必须经协议双方写出书面申请并报市毕业生调配部门,待批准后,方可办理改派手续。 十一、各用人单位要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和毕业生资源情况,搞好毕业生学历层次的配备,不能一味追求高学历,搞人才使用上的超前消费;各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时应遵循机会均等、双方自愿和男女平等的原则。 十二、非国有单位要按规定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以解除毕业生的后顾之忧;进一步完善“人事代理”工作,凡是“无主管部门”的非国有经济组织都要在或县(市、区)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代理机构要与毕业生签订代理合同,以保证毕业生和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 Δ办理程序 一、毕业生持学校发给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自主选择就业单位。如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用人单位须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加盖公章。 二、用人单位有主管部门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须经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用人单位是“无主管部门”的非国有经济组织的,都要在市、县(市、区)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用人单位是县(市、区)所属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须经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加盖公章。 三、毕业生持《毕业就业协议书》到保定市人事局录用聘用调配处(保定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签章。 四、如是当年的毕业的,持《毕业就业协议书》交回学校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如是往年的,毕业生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直接到省人事厅人才流动开发处(省大中专毕业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毕业就业报到证》及档案手续。 五、毕业生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及《户口迁移证》到保定市人事局录用聘用调配处(保定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 六、毕业生持派遣手续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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