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南(5)

时间:2021-05-28 15:15:28 就业指南 我要投稿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南(5)

十二、后期改派办理程序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南(5)

毕业生就业方案公布后,原则上不办理改派。

1.办理调整改派的原则。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2)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育部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

(3)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2.申请调整改派的条件。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符合下列条件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可提出调整工作单位申请:

(1)确属专业不对口,学用不一致的;

(2)要求到基层单位或老、少、边、穷地区工作的;

(3)要求到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工作的;

(4)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的。

3.广东省调整改派的具体措施

(1)调整改派的原则。

1根据广东省政府制定的就业工作意见,对派遣到广东省12个山区市(韶关、清远、湛江、茂名、阳江、肇庆、河源、梅州、潮州、揭阳、汕尾、云浮)的毕业生,只要当地需要,原则上不作调整。

2对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原则上不作调整。

3在人才市场办理空挂但档案的,不作调整改派。

4根据国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校报送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交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需求,经多方教育仍拒绝改正的;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2)调整改派办理程序。

对有特殊原因要求改派的,如果新接收单位在同一市(指设区的市)内范围者,由市主管部门调配;如果新接收单位市跨市者,按如下程序办理:1)出具有效的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接收函;2)原报到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毕业生异地调配的证明;3)递交本人申请报告,由院系党委或总支副书记和辅导员签署意见,交学校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审核;4)对于符合改派条件的,上报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批。省毕业省就业主管部门如能批准,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协助毕业生办理更改报到证手续,并由校保卫处户籍管理科出具证明由毕业生本人办理户口关系转移。如果省主管部门不批准,毕业生仍应到原派遣单位报到。

(3)调整改派工作时间。

应届毕业生的调整改派从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每个月的最后一周,由学校统一向省就业指导中心报送有关改派资料(原派遣单位的退函、新录用单位的接收函、原报到证、学校的同意意见),办理毕业生调整改派手续。省就业指导中心不接收学生自行前来办理。

十三、生源地界定

毕业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为毕业生的生源地。大专起点插班生以其考入大专前户口所在地为生源地。如从河源紫金县考入茂名学院读大专,大专毕业后从茂名学院考上插班到我校读本科的毕业生,其户口虽从茂名学院迁入我校,但生源地是河源紫金县。

上大学以后家庭户口变动的毕业生,生源地仍以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为准。但编制就业方案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照顾。如果家庭户口所在新地址地区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师范本科生可以到家庭户口新址所在地区就业。

十四、有关户口迁移的事项

1.如何办理户口迁移证

1凡户口在校的毕业生,必须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保卫处领取“户口迁移证”,认真核实后交到接受单位。不办理相关手续造成入户困难或无法入户的,责任由毕业生自负;

2凡户口在校的毕业生,如果就业单位有改变,凭新的“报到证”到保卫处更改“户口迁移证”,否则其户口出现问题,责任由毕业生自负;

3户口迁到单位集体户的,请写单位集体户首页的地址;

4户口挂靠人才市场的,经人才市场同意后,填写人才市场的地址;

5户口挂靠到亲戚朋友家中的,必须经接收单位(或人才市场)和挂靠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两者同意后,方可填写亲戚朋友家的地址,可以不盖公章;

6学生在校的户口是临时户口,如果毕业时没有落实接受单位,必须办理暂缓就业手续或将户口迁回原籍。不办理暂缓就业又不将户口迁回原籍者,如果公安局注销其户口,责任由毕业生自负;

7办理了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限内落实接受单位的,凭“就业报到证”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暂缓期满,仍未落实接受单位或不办户口迁移者,按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的规定处理;

8结业生在一年内仍不办户口迁移者,如果公安局注销其户口,责任也由毕业生自负。

2.毕业生户口的作用

(1)办理“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

(2)办理结婚、身份证遗失、计划生育证明、未婚证明、失业证明等。

3.如何拥有广州市户口

本科学历同时具有学士学位的同学,只需提供毕业生推荐表、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协议书即可办理。现以海珠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为例,其程序如下:

类型

毕业前办理的毕业生

已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

已出报到证,现需办理就业调整的毕业生

申报材料

《大学生就业协议书》原件一式三份(加盖接收单位公章);

就业推荐表;

身份证复印件。

暂缓协议书;

就业推荐表;

身份证复印件。

报到证;

户口迁移证;

毕业证;

学位证;

填写就业调整表。

户口迁移

经区、市人事局审核盖章后,退材料给毕业生交学校办理报到证及迁移证。

毕业生领取报到证,回户籍地办理迁移证。

审核通过后回户口移出地重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报到材料

基本材 料

1.报到证; 2.户口迁移证(同一区内迁移的提供户口卡); 3.毕业证、学位证原件;4.入户地址及所属派出所;5.工作单位接收证明。

入户手续

1.对于入广州市各区亲戚户口的毕业生,凭毕业证、学位证、入户指标卡及报到证,由毕业生本人自行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办理入户手续。

2.入集体户口的毕业生,由人才中心直接办理入户和身份证。

4.户口关系迁移证遗失怎么办

毕业生离校后若不慎将户口关系迁移证遗失,应立即到遗失地有影响的报刊上发表遗失声明,然后将有遗失声明的报纸和登报手续及公安部门的证明带回学校,到保卫处户籍科重新办理户口关系迁移。由于补办户口关系比较困难,所以请同学们一定要小心保管各种证件。

十五、毕业生到单位报到需要出具哪些证件和材料

1.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需交就业协议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党员需向接收单位的党组织以上交党员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团员需向接收单位的党组织上交党员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团员需向接收单位团组织出具《团员证》。另外,有的单位在毕业生报到时需鉴证其他相关证书;有的单位(如佛山市教育局)还要求毕业生出具该单位鉴定就业协议时发给毕业生的接收函;深圳市的接收单位要求毕业生出示或报出深圳市人事局签发的接收公函的编号等。

2.毕业生报到后,在接收单位体检不合格或发生急病怎么办

毕业生报到后在接收单位体检不合格或因精神病、传染病、伤残等不能坚持工作的,接受单位有权将毕业生退回学校。毕业生被退回学校后,应凭用人单位开具的证明及病情诊断证明到学校保卫处处理好户口关系,并将证明交学生处审查保管(本人可存复印件)。

毕业生若在报到后发生急病,应在接收单位的安排下进行治疗,短期内身体能够康复的,接受单位不应将毕业生退回。

十六、毕业生如何运用新《劳动合同法》

1.大学应届毕业生提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应当从何时起算?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这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在现实生活中争议和纠纷的发生。比如,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毕业前与用人单位提前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也只能从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计算。

2.大学毕业前与公司、学校签订的三方协议是否属于“用工前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方协议不是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三方协议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难以认定其为的劳动合同。因此,因三方协议产生的纠纷,不能适用《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能否要求求职者提供担保或向其收取财物?

少数用人单位为谋取钱财,采用招聘途径,通过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培训费、押金或服装费等,获取不当得利。一些毕业生求职时会遇到这种情况,参加面试时,公司告知要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录用,培训费自付。但当培训结束后,用人单位会以条件不符、考试不合格等原因而不予录用。或者用人单位称会给予毕业生职位,但须缴纳抵押金。大学毕业生急于得到工作,轻易地交出钱财。而当劳动者提出辞职时,用人单位却拒绝退还抵押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者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鉴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较为普遍,劳动者的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劳动合同法》更加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大学毕业生求职就业要特别注意这一环节。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强调了用人单位在订立书面合同方面的义务,并将这些义务具体化。

第一、劳动合同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订立;

第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第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五、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5.求职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哪些权益?

试用期是一个敏感的阶段,应聘的毕业生虽已踏进用人单位,但在成为正式员工前总惴惴不安,生怕失去眼前的工作,所以对用人单位总是百依百顺答应一切要求。一些用人单位也摸透了毕业生的这种心理,借机牟取非法利益。用人单位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原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然而却成了很多用人单位降低人工成本、使用廉价劳动力的一个堂而皇之的借口。部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满后以各种理由辞退应聘者。这使应聘的毕业生白白付出大量时间精力,也错过最佳就业期,造成很大损失。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些规定,将会有效地约束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行为。

二是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勤勤恳恳地在用人单位工作三个月,眼看试用期将满,没有收到转正通知却得到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辞退的消息。这种情况在毕业生就业时也十分多见,也是用人单位不合法的用工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是“试用期”等于“白用期”。以前很多毕业生对劳动法律法规不了解,以为试用期就应该拿低工资或者没有劳动报酬,这是一种误解。基于劳动关系的劳动应当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意味着,今后用人单位不能再让应届毕业生做廉价劳动力;而毕业生也可以依法维护自己在试用期应得的劳动报酬。

6.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才可以约定违约金?

大学生们常常报到后才发现公司提供的条件与三方协议的约定或签三方协议前公司的承诺不符,如改变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大学生如果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并离开公司,公司往往要求大学生按照三方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并以扣下档案的手段逼迫大学生不得不支付违约金。

以任何理由扣押档案均属违法行为,大学生到公司报到,即意味着其已完成三方协议规定的义务,公司已经丧失了根据三方协议要求大学生支付违约金的权利;再者,任何一方因其过错或不当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均应赔偿他人的损失。如果公司认为大学生行为不当,可以要求大学生赔偿因大学生拒签而遭遇的实际损失,如招聘过程的费用损失等。

如果大学生拒签的原因确实是公司违背在三方协议中或签三方协议前做出的承诺,应当视为公司自身行为不当,不能要求大学生赔偿所谓的损失。就业协议是保护毕业生顺利走上工作岗位的法律保障。不管是毕业生还是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签订以后,学生报到以前发生违约的,都按照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就业协议的效力有限。一旦学生报到,用人单位就应该和学生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此时就适用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条款给予了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只有两类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二是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与之约定竞业限制,如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除这两类劳动者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

7.劳动者可否拒绝作答与劳动合同无关的个人情况?

为了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换句话说,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都无权过问,劳动者也有权拒绝作答。

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妇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强查乙肝血清学指标将要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一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哪一些情况?

求职就业过程中,不少大学生都曾遇到过这种情况,一些用人单位故意隐瞒真实的工作信息,或者将工作条件和劳动报酬说得天花乱坠,到实际工作时完全不是这么回事,这往往使毕业生大失所望,给其职业生涯带来负面影响。

鉴于现实生活中的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也就是说,在应聘时,大学生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自己的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等: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9.“劳务派遣”是否等于“签约”?

多数应届毕业生以为只要签了合同就稳妥了,殊不知自己签的有可能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一个毕业生前段时间去一家知名外企公司应聘,公司决定录用他,但签合同的时候,他发现合同中的甲方不是这家公司,而是一家人力资源公司。外企公司说这个没什么影响,现在大公司都这样做,因为底层员工太多,需要一家人力资源公司帮助管理。哪个毕业生听别人说这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对哪个毕业生又有什么影响呢?

劳务派遣体系是由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组成的一种劳动和人事的共同体。简单地说就是: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单位向用人单位派遣人员并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派遣人员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监督指导派遣人员劳动。用人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相关费用,派遣单位支付派遣人员薪资、购买保险的一种用工形式。因此哪个毕业生所签订的合同是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公司把哪个毕业生派遣到那家外企公司工作,是一种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外企作为用工单位,以劳务派遣的形式使他们与劳动者的关系从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务关系”,用工的灵活性增强,生产成本降低,生产效率提高;同时也避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可能引发的直接劳动纠纷,规避了劳动法律监督。被派遣劳动者往往是劳动派遣中的利益受损者,劳务派遣存在的负面影响表现为:用工单位可以随意辞退员工,职业安定受到威胁;社会保险权利难以兑现;出现纠纷难以处理;劳动者也难以依靠组织的力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关键的一点是,劳务派遣并不受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不少劳动者由于不了解劳务派遣对劳动者的负面影响,糊里糊涂签下了劳务合同,以致自己应有的权利得不到保护。

劳务派遣作为新的用工形式逐渐被用人单位接受并兴起,虽然还存在着不平等现象,但劳动者通过劳务派遣能更快找到工作,更容易进入管理优秀的企业,尝试不同的职场环境,且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人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协议,明确规定了双方了责权利和违约责任,使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工伤亡事故处理办法有了明确的约定,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十七、“四金”具体指什么?是怎么计算的

“四金”是指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四金”是由政府部门颁发实施的社会保险,它带有强制性。凡“四金”规定适用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它也是使用单位必须承担的基本社会义务,对劳动者来说,是应当享受的基本权利。

十八、还欠缴学校学费、住宿费的有关规定

各类学生在高等教育阶段缴费上学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规定缴费上学,也是学生诚信的一个重要体现。学生必须按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由于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至毕业前仍未缴清学费、住宿费的,按照规定须与学校制定清缴学费、住宿费计划,并签定有关还款协议,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家开发银行向全日制高等学校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和研究生在校学生提供的、无须担保的并由中央财政给予贴息的人民币贷款。凡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毕业前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校才能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1.毕业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确定还贷的时间和方式等。
2.已获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待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3.毕业生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没有按照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十九、就业与出国留学(含取消交费)的有关规定

1.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毕业当年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原则上将关系迁回生源地,不列入毕业生就业方案,也不列入就业率统计。

2.毕业生按规定填写《广东省大学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不参加就业申请表》,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从2002年11月起,自费出国的高校学生不用再交纳教育培养费。

3.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不参加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不能申请暂缓就业。

二十、进行失业登记的相关规定

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济。

二十一、就业工作监督与投诉

为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监督,设置就业工作电子邮箱:zkjiuye@126.com

对于就业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广大师生既可以向院(系)

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组负责人(一般为院、系党委(总支)书记或系主任)和校学生处反映或投诉,也可以向校领导和校纪检会反映或投诉,还可向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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