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保证书

时间:2021-07-29 14:10:07 保证书 我要投稿

关于婚前保证书

  在当下社会,大家逐渐认识到保证书的重要性,保证书便于上级组织或集体根据保证者所保证的内容实施监督和检查。一听到写保证书就拖延症懒癌齐复发?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婚前保证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婚前保证书

关于婚前保证书1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父老乡亲们:

  今天,是我和xxx新婚大喜的日子,为了响应党中央的号召,牢记党的教诲,在新家庭建立以前,为维护家庭和睦,革命路上手牵手,实现共同的生活目标,让老婆家人放心,让父老乡亲们放心,现在我做以下保证:

  一、在思想上,坚持拥护老婆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的走老婆指定的路线。家里老婆是第一位,老婆永远是对的;如果不是,那一定是我想错了;如果我没想错,那一定是我听错了。

  二、在举止上,爱护老婆,保证老婆开心时要陪她开心,不开心时要哄她开心;做文明丈夫,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打了左手送右手”。

  三、在生活上,陪老婆逛街不喊累,而且要主动用平时攒下来的零用钱付账。锻炼身体,天天向上。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早上按时起床做早饭,晚上按时睡觉不打呼噜,自觉为老婆洗澡搓背,沐浴更衣。节假日认真学习厨艺(至少能熟练掌握中国四大菜系)、五星级酒店标准家政、及中国传统的中医推拿等技术。

  四、虚心接受老婆监督,尤其不能跟陌生女人搭话,当然,问路的老太太和5岁以下的小朋友除外。严禁与旧情人通电话、写信、见面、上网等一切联系;严禁在5岁―80岁女性面前逗笑、卖乖(丈母娘除外);严禁和女士单独相处;严禁和女士有任何肢体接触。

  五、坚决不抢老婆的遥控器,在老婆反对的情况下严禁看体育节目以及任何老婆不爱看的节目,但必须和老婆一起看她喜欢的节目,并准备好水果、零食等。若有违反,可取消一周看电视资格等处罚。

  六、不得网恋、不得以任何形式会见网友、不得使用视频功能、不得在电脑前连续逗留2小时以上,避免过度辐射。每天玩手机时间累计不可超过1小时。若有违反,更换使用老年手机一周,老婆想用电脑需无条件退让。

  七、严禁接触黄、赌、毒和结交往狐朋狗友,以及一切老婆反对的嗜好。聚会、就餐等活动在征得老婆同意后才可参加,而且要带老婆同去(老婆不愿意去的除外)。外出12点之前必须回家,超过规定时间老婆可不给开门;如有酗酒、抽烟等情况出现,取消在床上睡觉的资格

  八、其他详细事宜,由老婆提出,可以适当增减,男方无权反对,也无权提出议案。

  此保证书自20xx年xx月xx日起开始执行,由老婆大人负责保管并监督执行。

  保证人:xxx

 20xx年x月x日

关于婚前保证书2

  【案情】

  20xx年,李某(男)与刘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并与同年10月份登记结婚,李某对刘某疼爱有加、倍加呵护,但临近结婚了却仍玩兴不减,责任性不够强,为此刘某要李某在婚前写下保证书,内容为:如果某天李某先提出离婚,则李某婚前的所有财产分一半给刘某。婚后李某经常在外玩到深夜才回家,刘某劝过多次均无效,致使双方矛盾不断增多,经常争吵。20xx年,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刘某出示了李某的保证书,并请求法庭予以确认。关于该保证书的效力问题,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保证书违背民法原则,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认为李某婚前写下保证书只是对自己的婚前财产作出了一个约定,而对刘某的财产却没有做出类似的规定,这对李某明显不公平,属于民法中的显失公平,是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所以李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保证书。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保证书类似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双方离婚便是该赠与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条件不成就时赠与合同不发生法律效率,故李某可以在双方离婚之前撤销对刘某财产的赠与。由于李某写保证书向刘某做出承诺,是为了日后与对方结婚并生活在一起,若离婚则李某与刘某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最初目的落空,李某理应可以撤销对刘某财产的赠与,故此时该保证书还不具有法律效率。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保证书属于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做出的约定,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结果,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故该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管析】

  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于约定夫妻财产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可见,夫妻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确定财产的权属问题,其主要特征就是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夫妻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李某与刘某婚前写下保证书对财产归属进行一定的约定,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受法律的保护,因而该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虽然法律对约定的财产不强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但本案中的保证书其实质是书面形式的约定。

  2、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有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成了众人反对该保证书有效的突破口,即如上述第一种观点中认为的,该保证书的签订对于李某来说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李某有权将其撤销。但实不然,首先李某在写下保证书之前具有选择权,他可以选择不写保证书,也可以选择不与刘某结婚,李某明知该保证书的'写与不写对他具有重大的利益关系,最后为了实现自己的结婚利益而选择了写,却放弃了不写,所以李某是自愿为之的,何来显失公平之谈。其次,保证书上约定财产对半分的前提条件是李某先提出离婚,为此,刘某并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而要求李某不得提出离婚,所以可以认定该约定行为合法有效的,李某不得主张将其撤销。最后,该保证书仅仅是对双方离婚后财产如何处理作出的约定,而并不是对已经赠与的财产因解除条件成就而最终予以返还做出的规定,所以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

  综上所述,该保证书是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根据意思自治一致对婚前财产作出的约定,属于合法有效的行为。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约定财产制终将达到与法定财产制同等重要的地位,因而司法实践中,应该从自愿、平等原则出发,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体现法律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重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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