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购销业务工作计划

时间:2024-02-14 07:39:00 工作计划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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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购销业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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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购销业务工作计划

粮食购销业务工作计划1

  一、实行粮食收购财务包干

  国家下达的粮食合同定购任务,地方必须保证完成。合同定购内的粮食,中央财政对地方按收购的品种、等级、数量和国家规定的计价比例结算加价款。如地方自行调整计价比例或加价幅度而增加或减少的加价款开支,由地方自有财力负但或留用。地方完不成粮食合同定购任务的部分,要购买议价粮补足,议购价高于比例价的差价款,由地方自有财力负担。地方超额完成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上交中央的部分,由中央财政补给议转平差价款,即每百斤贸易粮在合同定购价的基础上另加6.4元,或者按规定由中央拨给挂钩的化肥、柴油和预购定金利息。

  二、实行粮食销售财务包干

  国家确定的粮食销售计划,地方不得突破。凡比国家核定计划少销的粮食,留归地方使用,节省的价差款留给地方;凡比国家核定计划多销的粮食,由地方自行购买议价粮解决,所需议转平差价款,由地方自有财力负担。地方如果动用国家库存,中央财政按国家规定的议转平粮食的价格扣回差价款。

  糖奖粮差价款,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一九八六年度粮食收购和专项用粮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办理。

  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用粮的差价款,由中央财政按照小麦、玉米各半的中等统购价与超购价的差额拨给地方。

  以工代赈用粮的差价款,由中央财政按照一九八五年二月九日商业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帮助贫困地区修建道路和水利工程动用粮、棉、布库存的财务处理规定》中定的平均统购价与超购价的'差额,拨给地方。

  上述三项专项用粮的差价款拨补办法,一律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三、实行粮食调拨财务包干。

  国家核定的粮食合同定购数小于销售和其他开支包干数的差额,中央财政对地方按以下规定处理:

  1.凡用当地议购粮食转为平价供应的,中央财政除比照合同定购的粮食拨给加价款外,每斤贸易粮再补贴六分四厘差价款,由地方包干使用。

  2.凡用调入的议价粮转为平价供应的,中央财政除按调入地区综合平均的合同定购价与统购价的差额拨给加价款外,每斤贸易粮再补贴6分4厘差价款,由地方包干使用。调拨议转平的粮食,由调拨双方参照调出方合同定购价加6分4厘的差价款和调拨经营费协商作价。

  按国家计划收购和调入的议转平粮食,要随即转为平价库存,统计在“中央议转平”项目内。

  3.国家核定的平价粮调出包干数,地方必须保证完成。对于未完成的部分,调出方要负担调入方议转平粮食的加价款和差价款。

  4.地方调入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小麦、大米、玉米、大豆(含地方留成外汇进口顶抵中央调拨的部分),仍按现行调拨作价办法结算,顶抵调拨指标。进口粮食的亏损,由中央财政补贴给外贸部门。中央安排进口的大麦、绿豆等其他品种的粮食,由外贸部门进口,按进口成本加手续费拨交。属于国家计划内安排出口的粮食,仍按现行调拨作价办法结算。

  四、加强对粮油加价款和议转平差价款的管理

  1.按国家计划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加价款和议转平差价款,财政部根据核定的包干金额,分季向财政厅(局)下达加价款支出预算指标。财政部门拨付给粮食企业的加价款和议转平差价款,列入国家预算支出第229款“粮油加价款”中。粮食年度终了后,财政厅(局)要及时编报粮油加价款决算,上报财政部。编报决算的时间、程序等具体事宜,比照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商业部《关于调整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

  2.国家统一收购和进口的平价粮食和食油,地方转作议价销售、半高价销售或自行出口的,要按国家规定的议转平粮食的价格向中央财政缴回差价款和食油加价款。

粮食购销业务工作计划2

  粮食购销市场化后,粮食统计工作面临全新的更为复杂的宏观经济环境。粮食统计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成功转型,在粮食宏观调控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对统计工作重视不够、统计经费不足、统计队伍不稳定、统计力量薄弱、统计手段较落后、与粮食经济的发展不协调,与粮食管理社会化和宏观调控的要求不相适应,要彻底扭转这种局面,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以粮食购销市场化要求为导向,加大改革力度,创新管理体制,推进粮食统计工作可持续发展,为粮食经济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粮食统计工作的特点

  1.统计管理由行业规定向依法行政转变。现行的粮食统计制度是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精神,为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的新形势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切实履行政府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社会粮食行业统计职能而面向全社会制订和颁布的,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使粮食统计走上了法治的轨道,确保了粮食统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健全了粮食统计管理体系,增强了粮食统计工作的权威性,提高了粮食企业的法律意识,对于依法治粮具有重要意义。

  2.统计范围由部门统计向社会统计转变。粮食购销市场化后,粮食统计范围不断拓展。在继续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统计的同时,将社会重点粮食经营企业、重点粮食转化企业、连锁超市、批发市场等多种类型的粮食企业纳入统计范围,建立了多层面的覆盖全社会的粮食流通统计网络,大部分企业对统计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已按要求建立了统计台账,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全社会依法统计的氛围正在形成。

  3.统计方法由全面调查向多种调查方法并用转变。积极改革统计调查体系,打破单一的统计报表调查方式,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相结合,积极推广抽样调查方法,开展社会粮食统计调查,调查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不断增强。

  4.统计手段由简单数据管理向现代化信息技术转变。为适应社会粮食统计工作的要求,改进粮食统计工作手段,切实提高统计工作的效率,全省稳步推进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做好统计计算机升级换代工作,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技术培训,统计手段实现了由简单数据管理向现代化信息技术转变,提高了统计信息的处理能力。

  二、影响社会粮食统计工作发展的原因分析

  1.统计职能脱离管理。粮食购销市场化以来,各地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逐步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但从目前来看尚未转变到位,许多地区特别是基层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尚未真正实现从“经济导向型”的政府向“服务型”的政府转变,仍然直接管理企业,把招商引资、企业增效作为工作的重点,而忽视了管理和服务,统计工作无用武之地,自然就难获重视。

  2.统计成果脱离业绩。统计成果很大程度上体现在统计服务上,体现在为粮食管理和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可靠的依据上,体现在对粮食流通运行业绩的反映上,它的业绩只能在其他工作上间接地表现出来,缺乏直接可视性。由于统计工作自身的特点,它在粮食经济工作中只能是助手和配角,成果和业绩不对称。在当前绩效评价和考核体系的引导下,统计工作很难体现工作业绩,也就难以引起人们的重视,影响了对统计投入的主动性。

  3.统计活动脱离实践。统计工作虽然是独立的工作,有自己的专业领域,但它以粮食经济现象为研究对象,必须与各项粮食政策和购销业务活动紧密结合才能发挥效用,统计制度虽然有这方面的要求,但很难落实到位,当前的统计工作总体上与各项购销工作结合不够,偏重于统计方法方面的工作,导致统计工作陷入数字堆中。

  4.统计服务脱离市场。在计划经济时期,粮食统计主要为制订和实施计划服务,也为企业自身分配结算服务,在满足了计划经济发展要求的同时,企业也有做好统计工作的动力和条件。粮食购销市场化后,粮食统计工作的重点逐步转移到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上来,为企业服务还做得很少,甚至在粮食统计制度中找不到为企业服务的内容和要求,统计信息流呈现单方向,由企业逐级上报,最后统计成果掌握在高层少数管理部门中,缺乏互动和反馈,而迫切需要信息指导的企业无法共享统计工作成果。

  三、推进粮食统计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1.加快职能转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的`要求,加快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只有真正理顺政企关系,将工作职能重点向宏观调控、监督检查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转变,把统计工作与管理结合起来,才能实现工作重心的转移,改变统计工作的弱势地位,为统计工作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2.统筹解决统计问题。统计问题涉及到统计人员编制、统计调查经费、统计人员培训等多方面的问题。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统计中处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承担了统计数据搜集整理等大量的具体工作,是决定统计质量高低的关键所在。各级特别是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加强与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明确政策,重点支持,保证统计机构、人员、经费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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