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时间:2024-10-25 00:00:09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推荐】劳动合同模板集锦10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劳动合同10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推荐】劳动合同模板集锦10篇

劳动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下称“劳动合同”),现就劳动合同未尽事宜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工作岗位和内容

  1、乙方担任劳动合同约定岗位的工作,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同意甲方根据乙方工作能力、实际表现、考核结果及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及工作地点。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甲方总部制定颁布及不时依法修改的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和标准、作业流程、考核标准等,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乙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经阅读并同意甲方制订的上述规范。

  二、劳动报酬

  1、甲方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每月18日支付乙方上月工资报酬,遇节假日提前发放。

  2、双方约定,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基本工资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及其他工资 (加班及其他:加班指加点、法定节日加班,法定节日需按公司规章制度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被批准后有效,甲方将安排乙方调休、补休或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支付给乙方加班工资。)+考核工资(基于工作目标的完成),试用期为 6个月。

  3、乙方转正后,乙方工资为:基本工资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及其他工资 (加班及其他,加班指加点、法定节日加班,法定节日需按公司规章制度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被批准后有效,甲方将安排乙方调休、补休或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支付给乙方加班工资。)+考核工资(基于工作目标的完成),考核工资不超过工资总额的50%,具体考核办法根据绩效合同执行。

  三、休息、休假

  1、乙方每月享受四天休息,具体休息时间由乙方自定,若乙方家处外地,允许乙方将日常公休积攒累计,每年视工作情况申请带薪探亲假。

  2、乙方工作满一年,按国家规定享受每年5天的带薪年假,年假不允许跨年度累积。当年年假未使用完毕,员工最多只能将5天的剩余年假延至次年3月1日以前享用。

  四、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

  1、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并修订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经阅读、理解并同意甲方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乙方亦认可并遵守甲方不时制定或修订的在甲方公告栏或OA办公系统公告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

  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因违反本合同、规章制度、劳动纪律造成第三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代乙方向第三人赔偿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和合同解除、终止后,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否则应当按照乙方在甲方的连续12个月工资收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的,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区域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与甲方同类竞争性质的餐饮服务或食品业务,也不得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从事其他任何全职、兼职工作。

  (2)、乙方离职(含辞职、解聘、开除、调离、自动离职等)两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到蒙式火锅类企业(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或直接、间接提供服务,不得自行或与他人共同生产火锅调料、肉业加工及相关产品或经营火锅类餐饮业务,不得在甲方自营店所在地经营火锅行业。乙方因履行此项义务造成失业时,经乙方书面申请并经甲方确认后,在半年内,甲方按乙方离职前标准月薪的50%给予乙方生活费补偿,按月支付。

  (3)、乙方在职期间或离职后,应当严格保守甲方薪资保密制度,不得随意打听他人薪资,也不得随意向他人泄露自己的薪资。乙方如为负责计算薪资、审核薪资、发放薪资及相关有知薪权的人员,非经甲方书面核准不得私自泄露任何人薪资。以上规定如有违反甲方可对乙方予以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4)、中途离职人员,不享受年终奖金、考核年薪及效益奖等,同时视为自动放弃公司股份。

  3、乙方从甲方领取财物、资料等,应当办理领用手续,即领用登记。当乙方离职时应当办清下列事项:

  (1)档案清,即乙方应当向有关部门归还所有属于公司的文件、资料、材料等,特别是载有公司重要信息的业务资料、技术资料等。

  (2)财物清,即乙方应当向管理部门归还所有属于公司任何财产或资产(低值易耗品除外),并与财务部门办理损失处罚、赔偿扣款等的结算。

  (3)人事清,即乙方向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五、保密责任

  1、乙方在所任岗位获取的甲方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在合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应当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在受聘期间知悉或持有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其职责不需要知道该保密信息的第三人)透露、披露保密信息的部分或全部。

  (2)乙方不得透露、披露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擅自使用、公布、传播、传授、复制或以其他方式透露、披露。

  (3)因甲方的职责要求或甲方书面同意或法律强制规定,乙方透露、披露甲方保密信息,应当在透露、披露前十天向甲方办理备案。

  (4)任何形式的合同终止,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或将其持有的所有涉及甲方保密资料的任何形式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记录、图纸、笔记、客户名单、技术信息、财务报表和甲方市场信息等,立即全部归还给甲方。

  2、本合同所称的商业秘密指:

  (1)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材料等等。

  (2)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和策略、管理方法、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3、乙方违反保密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双方确认,乙方在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设计、创意、技术秘密、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和尚未成熟的智力成果等(包括可获得著作权、专利权的并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成果),无论是否已申请法律保护,无论其是否有商业价值,其知识产权、所有权均属于甲方,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 充分自由使用。

  5、本协议约定的保密责任是持续有效的,不因劳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失效而失效。

  六、培训约定

  1、在合同期内,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乙方进行培训,乙方也可以申请参加由甲方出资的培训。乙方取得甲方同意并接受培训后必须为甲方服务一定期限(简称必须服务期)。必须服务期的具体期限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在培训协议中约定。在必须服务期内,如果由于乙方原因中断服务,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甲乙双方在培训前协商约定。

  2、上述“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因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或本补充协议的约定,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

  七、合同变更

  在合同期内,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双方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就变更的内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八、合同解除

  1、除劳动合同或本补充协议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双方依据第六条约定变更协议的,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劳动合同解除。

  3、乙方在简历或应聘时提供虚假信息而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1)因生产经营需要对机构调整撤并,重新安排乙方工作岗位,乙方不能满足的,;

  (2)经甲方考核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可以对乙方调整工作岗位或进行培训,乙方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5、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

  (2)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九、其他

  1、本协议为《劳动合同》的补充,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劳动合同》和本协议都没有约定的,适用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有关制度。

  2、《劳动合同》签订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与乙方此前签订的其他的劳动合同均已终止或废止,且无任何劳动争议,双方的劳动关系以《劳动合同》及本协议规定为准。

  3、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企业): 乙方(劳动者):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2

  合同编号:xxxxx

  上海建峰职业技术学院 系(以下简称乙方),现委托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安排建峰职业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实习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岗位

  乙方经与甲方联系协调后,委托甲方安排乙方学生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以管理为主的实习工作岗位,甲方同意安排乙方 专业学生 名。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学生的能力、表现调整工作,乙方有反映学生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学生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乙方学生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

  第三条 工作条件及劳动保护

  甲方需为乙方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学生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甲方根据岗位实际情况,按照甲方规定向乙方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乙方组织落实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

  第四条 教育培训

  在实习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及考核,合同范本《正规劳动合同样本》。

  乙方协助甲方进行实习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对学生毕业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的辅导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每周工作五天,四十小时,每天8小时工作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并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甲方确因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学生加班时,按照上海市和甲方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相应时间的补休。

  第六条 实习津贴

  甲方提供乙方学生在工作时间内的就餐;甲方每月付给每位乙方学生交通费 元;甲方每月付给每位乙方学生实习津贴 元。

  第七条 实习合同解除的规定

  一、乙方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岗位工作;

  (2)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学生获同意后,可告知甲方解除实习合同:

  (1)因身体原因(需有相关证明)无法胜任岗位工作的;

  (2)甲方未按照实习合同约定支付实习津贴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因其它情况需要退出实习,需在两周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第八条 双方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乙方学生若因病不能上班时,可凭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向甲方请假。

  二、乙方学生若参加有关活动,可凭乙方出具的有关证明,事前向甲方请假。

  三、甲方若要乙方学生赴外地(出上海市)实习,须经乙方同意。

  第九条 违反实习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实习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依据上海市的有关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各方约定的事项,经协商后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参照《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劳动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固定期限形式:自20xx年7月1日起至20xx年5月30日止。其中,试用期自20xx年7月1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

  第二条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开县百嘉港口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第三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由甲方根据公司岗位设臵需要安排具体工作岗位,并根据岗位设臵变化可临时调整岗位。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如甲方节、假日期间因工作需要乙方加班,乙方不得拒绝,其加班工资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甲方每月20日前以法定货币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按公司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当月发放工资的清单。

  第六条乙方在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为岗位工资及工龄工资。

  第七条甲方支付乙方的加班工资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甲方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九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所制定的《驾驶员管理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所驾驶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条乙方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严禁酒后驾车、出故障车、开英雄车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如因乙方不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甲方相关管理规定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乙方应严格遵守车辆运行派遣制度,做到先报告,后出车。

  第十二条乙方应到甲方指定的修理厂进行车辆维修和保养,做到先报告,后维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变更维修地点和对车辆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即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

  (一)、乙方因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因本合同中第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十六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乙方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第十七条甲方在业务范围内,安排乙方具体工作,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排,并尽心尽责地完成工作任务,甲方根据乙方工作表现,有权作出奖惩决定。

  第十八条乙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如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其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

  第十九条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甲方利益受损,应当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另行订立约定服务期及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等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一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以及重庆市的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四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直接向开县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乙方档案

  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劳动合同 篇4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家庭住址: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劳动合同(填“有固定/无固定”中一项)本合同期限从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延续,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在征得乙方同意后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法定节日除外)不应超过计算周期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的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员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一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加班报酬按: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报酬;休息日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加班工作,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报酬。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六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建立、健全符合安全卫生的操作规程,保障乙方安全与健康。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甲方应当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健康检查。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未成年工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提供劳动保护。

  五、劳动报酬

  第七条 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元。试用期间的月工资____元。

  第八条 乙方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缴费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公示,或者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以及重大技术革新、转产、经营方式调整、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四方解除本合同:

  1、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5、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 甲方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 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保护的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有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甲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乙方一定数额的补偿费;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当归还甲方的保密资料。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专项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共8页,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公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5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作如下续订:

  一、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劳动

  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续订合同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二、双方同意对原劳动合同作如下变更:

  1、2、3、4、5、 三、凡未作变更或其他特别说明的,依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四、其他: 注:空白处如不填写请划去。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6

  一、基本概述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必备条款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协商约定的内容。

  (一)必备条款:

  《劳动法》第19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

  1、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三类: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

  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2)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即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5、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可约定两种形式的违约责任,一是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约定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采用这种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不要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另外,这里讲的违约,或者称违反劳动合同,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违约程度比较严重,达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等。

  (二)约定条款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上述7项必须具备的条款内容外,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的内容,一般简称为协商条款或约定条款,其实称为随机条款似乎更准确,因为必备条款的内容也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

  这类约定条款的内容,是当国家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国家尚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约定的一些随机性的条款。劳动行政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样本,一般都将必备条款写得很具体,同时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双方随机约定一些内容。例如:可以约定试用期、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用人单位内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购置等等内容。

  随着劳动合同制的实施,人们的法律意识,合同观念会越来越强,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的内容会越来越多。这是改变劳动合同千篇一律状况,提高合同质量的一个重要体现。

  1、商业秘密事项如何约定

  首先,几个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第2条,《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国家工商局公第41号),《国家工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109号),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 根据上述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须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该信息必须全部具备上述三个特点,方能称之为商业秘密。作为用人单位应特别注意对自己认为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和资料采取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比如:用内部规章制度对保密的范围、内容、岗位、人员、措施等等加以明确,也就是制定保密制度;用协议书的形式与有关单位和职工约定保守秘密的权力与义务。只有如此,才能在发生争议之后,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一种协议书,可以在其中约定商业秘密的内容。按照规定,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也可以约定用人单位对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规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2、试用期、见习期和学徒期应如何约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1996]354号)第3条规定,如果约定试用期,则试用期应包括

  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满,合同期未满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4条、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应将试用期计算在工作时间内。约定试用期的长短应根据合同期限的长短而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

  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因此,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合同,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不适合自己,也可随时解除合同。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目前,这一培训方式仍在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见习期是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见习制度,期限为一年。综上所述,试用期与学徒期,或与见习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同时约定,执行时应注意相互衔接好。这方面的具体规定请见《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方法

  (一)、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 篇7

  摘要: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需要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推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并不乐观。文章主要分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资关系产生的负面影响及其成因,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有关建议,进一步推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发挥其在和谐劳资关系上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谐劳资关系;劳资冲突。

  一、引言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相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了保护高龄及工龄较长的员工利益,不仅放宽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而且加重了企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经过这几年的实施,其对劳资关系的影响如何是十分值得关注的问题。

  二、理论研究及现实情况

  不少的学者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资关系的影响,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董保华(20xx)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国家将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转嫁给企业,已经完全丧失了正义性,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改革过于急于求成,是不够谨慎的。相反,赞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学者则有不同看法。周利锋、陶剑华(20xx)等学者提出随着相关配套政策的推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必将促进我国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促进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

  目前,《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的行为有了一定影响,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并不乐观,完全按规范化模式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寥寥无几。在新《劳动合同法》出台时,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曾要求近万老员工主动辞职的事情引起了舆论社会的一片哗然。华为对工作满 8 年的员工提出主动辞职的要求,并承诺他们辞职后可再与华为公司签订 1~3 年的短期劳动合同。外界猜测,华为这一做法,极有可能是为了避免与老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问题成因分析

  综上所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施受阻,尚未发挥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作用。就笔者个人的理解,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达到和谐劳资关系目的的成因也是多方面的:

  1.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存在着误读

  由于《劳动合同法》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在很多企业看来,这部法律就是员工的“护身符”.企业都担心随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企业的用人成本会大大提升,甚至在招聘员工时会遇到“招工容易辞退难”的问题。

  2.当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

  企业为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在员工工作尚未满规定年份时,更偏向于选择开除员工。这些员工以体力劳动者与低技能劳动者为主,由于技能水平低下,被替代率高,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从这一角度分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但没有缓和劳资关系,反而加剧了劳资冲突。

  3.企业需要承担的风险过大

  一方面,员工会利用劳动合同法对自己的保护倾向,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终身合同,在企业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消极怠工,工作积极性明显下降,又无重大过错,基于合同条款,企业无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技术要求高的重要岗位,企业选择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使其长期为公司服务,从而主动为其提供培训机会来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说明劳动者可以无条件通过提前通知方式解除与公司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相应承担的用工风险进一步加大。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动权过大使用人单位在管理上处于尴尬的被动局面。

  四、小结与建议

  想要实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和谐劳资关系、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赢上的作用,就必须加强配套政策的跟进。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资关系的负面影响,笔者有如下建议:

  1.削弱劳动者单方面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

  在企业方无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员工单方面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补偿企业一定的`用工损失。对于重要岗位或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岗位,员工的突然离职,尤其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离职,增加了企业项目的运行成本、员工的再招募成本等。这一部分损失,不能仅由企业方单方面承担。另外,通过员工单方面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补偿机制,也可以进一步降低企业方在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又随意解约的风险。

  2.提高劳动者的自身技能素质

  劳动者的技能水平越低,在劳动力市场中,被替代率就会越高。劳动者需要通过不断的学习与实践,提高自身技能水平,促使企业主动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只有高素质的员工,用人单位才愿意花更多的成本去培养,拿出更为优厚的条件去挽留员工。

  3.普及《劳动合同法》

  企业方以及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法中某些条款的过激反应缘于他们对于《劳动合同法》的误解。政府应该进一步普及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政策的正确解读,可以尝试新媒体工具,利用电视、广播等进行扩大宣传。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该了解相关内容与条款,例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可以一劳永逸,员工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仍需遵守企业相关规定,踏实工作,积极向上,这样才能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发挥其原本应有的作用。

  4.加强相关配套政策的跟进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需要相关配套政策的支持。按规定履行劳动合同法、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在用工成本上较投机取巧、规避相关规定的企业会有所增加,这就会导致在完全竞争市场上,履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企业竞争优势下降。政府应在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这些企业一定优惠,不仅能有力保障企业的利益,还能起到带头示范效应。同时,对于恶意不履行劳动合同法的企业,应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条例进行惩处,甚至在市场准入方面设置更高门槛。

  5.界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

  劳动者可以划分为高层管理人员,中层人员以及基层工作者。对于高层管理人员而言,他们竞争性强,就业能力突出,对于职业有一定选择权,并不存在较大的失业风险,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他们意义不大。而对于中层和基层劳动者来说,他们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性远远不如高层员工,相比之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他们的工作保护意义更大。我国可借鉴日本等国家的经验,根据行业和岗位流动性的差异,不同程度地调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J].劳动保护,20xx,(08):119- 124.

  [2] 王小晓: 经济补偿金法律问题研究 [D].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xx.

  [3]鲁青青: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分析及其实现路径研究[D].云南民族大学,20xx.

  [4] 董保华: 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J]. 法商研究,20xx,06:53- 60.

  [5]周利锋、陶剑华: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施现状及其改善建议[J].特区经济,20xx,(11):262- 264.

  [6]陈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劳资双方的道德风险[J].法制与社会,20xx,20:256- 258.

  [7]麦子节:新《劳动合同法》的社会冲击[J].中国科技财富,20xx,(12):40- 47.

  [8]董保华: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J].法商研究,20xx,06:53- 60.

劳动合同 篇8

  ____________(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要求提前解除与_______________(方)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协商,双方同意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法或劳动管理的有关规定),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甲方按规定支付(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_________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更多相关内容:

劳动合同 篇9

  风险1.玩伎俩胡乱签名盖章

  孙某、李某在A公司工作一年后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A公司称已与孙某、李某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劳动合同书,并称二人未与公司当面签订劳动合同,李某在合同书上仅盖有个人印章(未备案)。孙某、李某二人均否认该签章的真实性,并要求进行鉴定。

  风险: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制度。A公司如无法证明该合同系二人签署,则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提示:用人单位应该规范合同签订制度,确保所签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采取现场签订或按手印等方式,以避免张冠李戴,因工作需要向劳动者刻制手章的,应当在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并在发放时做好签字确认工作。

  风险2.为避税签订阴阳合同

  出于避税等因素的考虑,刘某与B公司在劳动合同上写明的月工资为1400元,但刘某实际月工资为5000元,其中1400元通过银行发放,剩余3600元现金发放。合同到期后,B公司要求以月实际工资1400元的标准“继续履行合同”,刘某不同意续签,遂产生纠纷。

  风险:工资数额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及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能够获得的补偿,在本案中刘某如无法提供另外3600元收入的证据,则只能按照1400元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并且无法获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提示: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实事求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如劳动者已经不慎签订了“阴阳合同”,则应利用录音笔、手机等工具收集相应的证据,并与用人单位及时协商变更合同条款。

  风险3.缴社保不依实际工资

  张某为C公司办公室文员,劳动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月工资为6000元,C公司按照最低标准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张某发生工伤后,社保部门告知其仅能享受最低标准的工伤保险待遇。

  风险:不定时工作制应当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

  双方约定不定时工作制后,张某可能无法享受正常休假及加班工资。如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则劳动者可能承担实际工资与缴费基数之间的差额损失。

  提示:如工作岗位不适合非标准工时制,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对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非农业户口人员可向社保部门投诉,农业户口人员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社会保险补偿金。

  风险4.顾关系乱开收入证明

  王某持D公司的一纸收入证明申请仲裁,该收入证明显示王某的年薪为10万元,据此,仲裁委员会裁决D公司支付王某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20余万元。D公司称该收入证明只是为了方便王某办理信用卡,故向法院起诉。

  风险:劳动者在完成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后,关于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缴纳、签订劳动合同等事项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王某提交工资发放及收入证明的前提下,如D公司无法提出足以反驳该收入证明的`事实及理由,则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提示:该案的处理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认定。用人单位在出具收入证明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做出例外的,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相应的补充合同。

  风险5.签约后拒发合同文本

  钱某是一位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去年,他应聘到E公司工作,今年6月份,他工作已经整一年了。可直到8月初,该公司也始终没提过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儿,与他同时到公司的还有几位同事。前不久,在员工们的要求下,公司答应签合同,但签完之后,一直未向钱某等人提供合同文本。

  风险: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应按月支付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如公司扣押钱某的劳动合同文本超过一年,则钱某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可能超过仲裁申请时效,进而丧失胜诉权。

  提示: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合同。针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合同的情况,建议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队举报,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取证可有效缓解仲裁、诉讼过程中的举证难题。

  风险6.未续约仍然继续用工

  张小姐与F公司签订了20xx年至20xx年的两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张小姐继续在F公司工作两个月后离职。此后,张小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F公司支付合同到期后两月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风险:《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后,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中,双方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期间,F公司未与张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合同到期之日起的次日起,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应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但最长支付12个月。

  提示:合同到期后,如需继续用工,应续签或者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同样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 篇10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作为用人单位我们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来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孕期女职工可以依据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孕期女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在孕期女职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我们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此种情况下我们应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以孕期女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女职工在试用期内怀孕,我们可以用此项作为规避,但此时公司要有充分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

  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所以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有充分证据。

  必须有证据、有理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举证义务,否则承担违法解除后果。此外,试用期满后就不能因此解除,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

  注意:试用期满是个时间上的概念。只要到了约定的时间,即为期满,并不能因为企业没有转正或批准而将试用期延长。企业应制订试用员工的录用考察程序,考核是否符合在试用期内做出。

  试用期内解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明确并且经公示的录用条件。

  2、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证据往往通过考核的方式作出。因此要加强考核管理,对试用期间的表现,用人单位应给予客观

  的记录与评价,最好是有客观数据支持。

  试用期内解除要遵循如下程序:

  1、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虽然法律未规定“说明理由”一定的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2、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3、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

  三、以孕期女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负举证责任。然而何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增加用人单位的举证难度。

  1、用人单位必须制订出具备法律效力(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经过公示)的规则制度,并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2、在司法实践中,解雇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换句话说就是企业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解雇理由是充分的,是有确凿证据的。因此,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雇劳动合同的,必须有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充分证据,否则败诉风险极大。

  3、用人单位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必须按照本岗位规章制度固定的程序办理,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不合法的处理决定也是不合法的,即使该员工的行为确实已经达到“严重违反”的程度。

  4、对于要求员工通常必须做到的规章制度条款,可以制成“员工守则”,便于员工学习、掌握和执行;

  5、 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过失性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以作为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证据的:

  1、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检讨书”、“求情书”、“申辩书”等;

  2、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违纪情况说明、处罚通知书等;

  3、有关员工违纪是涉及的物证,比如被损坏的设备等。如果这些物证不方便保留,可以将其清楚地拍摄下来,同时照片上还应当显示具体的拍摄时间。

  4、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词、证明书。

  5、有关视听资料,比如当事人陈述事件的录音、录象设备;

  6、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

  这其中,书面证据是最有力的证据,尤其是违纪员工签字的书面证据,应尽可能收集和保留。

  收集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办法

  1、员工发生违纪行为时,应详细记录在案,或者让员工作出书面检讨、书面情况说明,并要求违纪员工本人签字;

  2、对于员工的违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要求违纪员工本人签字;

  3、如果违纪员工本人不愿在违纪处理材料上签字,则可以采取扣罚工资的处罚形式,在工资单上注明处罚内容,由员工在领取工资时一并签字,同时在工资单上注明对工资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7日内提出。

  4、对于违纪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工会讨论,并详细记录在案。

  5、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员工,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并保留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或记录;

  6、建立并完善日常书面行文制度和档案保管制度,尤其是有关违纪事件的资料更应妥善保管。

  四、以孕期女职工“严重失职”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伤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因此解除,须负举证责任。然而,何为“严重失职”、“重大损害”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客观上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难度。

  1、此指劳动者在履行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轻微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比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贪污受贿,侵吞企业财产;泄露或出卖商业秘密等。

  2、用人单位是否能以此条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关键在于该劳动者的失职、舞弊行为是否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损害”。“重大损害”通常由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规定。这并不是说企业可以随意界定“重大损害”。如果企业对“重大损害”没有明确界定或界定不合理(比如违反公平合理原则)而发生劳动纠纷时,仲裁机构和法院有权对此作出认定。因此,企业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合理界定“重大损害”,如果不予界定或界定不合理,就等于将界定权完全交给仲裁机构或法院,自己将丧失主动权,从而增加败诉的风险。

  3、因此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过失性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以孕期女职工有双重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何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也会增加用人单位的举证难度。

  1、只发现“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不能马上解除劳动合同,还必须出现下面情形之一,企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二是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2、从操作角度讲,由于严重影响通常难以界定,企业选择第二种方式即向劳动者提出改正要求更容易操作,也更容易举证。

  3、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将此作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这样更有利于禁止劳动者的兼职行为。

  六、以女职工“有欺诈等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属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因劳动者“欺诈、胁迫”等行为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据此单方面解除。但这只是事后补救措施,招聘成本以及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而造成的损失已经不可挽回。

  1、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并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而签订了劳动合同。

  2、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而表示的行为,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3、所谓“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险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愿而订立的合同。

  4、实际工作中,欺诈现象比较多,单位应建立行之有效的入职审查制度,并且适当运用知情权的法律规定。为便于举证,企业可以制定个人基本信息登记表,让应聘者作出真实性声明和承诺,并签字确认。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七条可以作为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第一条是需要支付孕期女职工经济补偿,第二、三、四、五、六、七条,如果举证事实成立,证据充足,则不需要给予孕期女职工经济补偿,但第二、三、四、五、六条一旦操作不当,或证据不全,则会判定为违法解除,有一定风险,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劳动纠纷,并需支出相关赔偿费用。违法解除要承担法律责任。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要求不履行的,则双倍47条补偿金标准支付赔偿金。此时经济补偿变为了赔偿金,由N变为了2N。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相关文章:

厨房劳动合同餐厅劳动合同范本01-03

经典劳动合同07-16

劳动合同12-29

it劳动合同09-15

经典的劳动合同12-02

经典劳动合同09-18

劳动合同10-21

劳动合同12-07

药店劳动合同02-14

商户劳动合同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