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21-09-15 18:35:53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1

  兹有本单位职工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

解除劳动合同

  住址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期限为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劳动法》第 ________条 第________款 第________项规定,本单位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我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共计________元人民币,工资发至 ________年________月份,特此证明。

  员工签名:

  (用人单位盖章)________ 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附:《劳动合同法》条款规定:

  第一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辞职、辞退、开除等)。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解除劳动合同2

  兹有本单位职工: , 性别: ,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原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_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司研究决定同意从 年 月 日起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特此证明。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抄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解除劳动合同3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双方:

  甲方:(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协商一致,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于日解除双方于月订的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日( 年)的劳动合

  同。乙方工资发放至 年月 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意由甲方

  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人民币元整,作为甲方给予乙方的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时,终止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一切义务,自愿放弃因劳动合同履行及解除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并确认双方之间已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及纠

  纷。(包括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及解除后,双方应履行的所有义务等。)

  (三)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日内,乙方应将属于甲方的所有财物,文件和资料等归还给甲方,并按甲方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离职手续

  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暂时缓发包含本协议第一条在内的一切费用。

  (四) 未经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书的内容。否则对方有权追究泄秘方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五) 双方若在履行本协议时产生争议的,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到甲方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提起仲裁申请。

  本协议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且原件一式三份、由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员工本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用工单位(盖章): 乙方(签名):

  甲方-用人单位(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月

解除劳动合同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延伸补充: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办理的手续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手续办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有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手续办理散见在劳动部一些规章中。劳动部1992年《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劳动部劳力字[1999]33号)第18条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职工档案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者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部门。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以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上述这些规定并不完善,对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工作交接过程中双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手续转移期限以及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劳动合同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了完善:

  (1)明确提出,要求国家采取措施,让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这样,一旦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随劳动者转移到新工作单位和新的地区,养老保险利益不受损失。

  (2)不仅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负有出具证明、转移档案和社或保险手续,而且设定期限的要求。

  (3)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要按约定办理交接的义务。

  (4)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妥善保管有关劳动合同文本,接受检查监督的义务。

  简言之,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否则,劳动者可以据此向劳动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除劳动合同5

  一、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备案

  各企业在一个月之内,将本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没有备案的应当到乐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二、程序和内容

  (一)新招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乐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招用职工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一式两份(见附件

  1);

  2、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一份(劳动者更换工作单位的);

  3、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4、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合同书》;

  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备案花名册》(见附件2)一式两份;

  4、劳动关系双方签字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3)一式三份。

  (三)其他情况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到乐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后的复印件;

  3、宣布注销用人单位的文件、法院宣布破产或者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

解除劳动合同6

  逾期终止劳动合同引争议怎么办

  逾期终止劳动合同分三种类型,一为依法应当逾期终止的;二为约定可以逾期终止的;三为法定不允许逾期终止的。法定可以逾期终止的,包括:1.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还在治疗期间,劳动合同可以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限应予延长到医疗终结时止。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合同期满的,应当逾期到 “三期”满再终止合同。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法定医疗期未满而合同期满的,应当逾期至医疗期满再终止劳动合同。

  约定可以逾期终止的,主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法定终止合同时间已到,在何种条件下可以逾期终止合同的情形,须要注意的是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

  法定不逾期终止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合同期满或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当事人一方要求终止合同,而另一方则坚持延续合同,致使出现逾期履行合同的状况;2.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的约定条件出现,合同应当终止,而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及办理终止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3.特殊工种可能影响职工身体健康国家限制工作年限(如放射性、高温、井下等有保护时间限制的),合同期满双方均同意延续合同的情形。

  什么情况下才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并不是双方当事人一签字就能生效的。合同的效力分为三种,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以及有效合同。其中的效力待定合同,是需要权利人追认之后才会产生效力。究竟什么情况下才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呢?

  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除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瑕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合同受有关法律效果上的利益时,无论是丧失权利或负担义务,纵使其在经济上获得巨大利益,亦不属于能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三、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尽管缺乏代理权,存在着主体的瑕疵,但是这种缺陷是可以通过本人的追认加以补正的。

  中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中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四、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新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

  从上文中可以得知,效力待定合同并不是绝对的说是无效或者有效。因为效力待定合同是需要权利人追认的,如果权利人追认了,则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不追认或者拒绝追认,则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无效的。

  企业能否以内部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企业能否以内部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阅读下文进行详细了解。

  【案情回放】

  某科技公司发现其公司部门设置凌乱,人员冗杂,欲。次日新整合。A部门被撤销并入B部门,程某对其职位变动很不满意,公司与其沟通多次,无果。次日,公司向程某发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公司部门调整,与程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请问:公司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律解析】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此举按照法律规定应向程某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共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所指“客观情况”具有法定要求: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而本案中的情况不足以导致劳动同无法履行,因为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解除劳动合同会有哪些风险呢

  工伤期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工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会得到哪些赔偿呢?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工伤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所以,在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即无权要求原用人单位再行报销工伤复发的相关医疗费用。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职工可能会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损失:

  一是失去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而如果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而获取工伤待遇补偿后,即失去了伤情加重可申请重新鉴定劳动能力的权利。 重新鉴定伤情加重等级变化后待遇有何不同?没有明确规定。

  二是失去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即复发后可以继续依法享受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的报销以及停工留薪期待遇等。但此规定的前提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仍履行劳动合同,保留工伤保险关系。如《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xx】6号)指出,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已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工伤职工也已一次性领取了相关工伤待遇,由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继续治疗而引发的争议,仲裁委应不予受理。现实生活中,随着物价上涨,医疗费用愈来愈高,极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形:职工在解除后工伤复发甚至伤情加剧,而后续的治疗费数额远远超过了解除时所获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导致生活陷入困境。 其它损失还有:

  三是失去了享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前提下,由职工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四是失去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未就业期间,依法不能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就工伤职工主动解除劳动利益得失一事,用人单位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并进行针对性的解读。工伤职工应清楚地了解工伤待遇政策,以便做出理性选择。

  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呢

  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呢?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1、过错性辞退

  (1) 概要

  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

  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2)适用情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辞退

  (1)概要

  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

  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适用类型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以上每个条件之间的先后顺序关系)

  3、经济性裁员

  (1)概要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

  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适用情形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员后重新招录的限制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经济性裁员的例外

  即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第40条非过错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有哪些?如何处理劳动合同纠纷?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明确:

  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合法有效,适用劳动法规是否得当,认定事实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据。

  ②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行政处分区分开来,有些行政处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有些行政处分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③过失违纪一般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违纪事实未查清的不能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初次轻微违纪未进行教育的,不适用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④把握违约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界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约在先引起的,违约在先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一方违约在先,另一方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违约条件,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非法的。

  处理方式

  1、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用人单位设立的工会或者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所在街道或者政府部门指定的调解机构,例如街道下属的司法所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3、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明确几个问题:首先,案件由哪个仲裁机构或者哪级仲裁机构负责处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管辖问题。以南京市为例,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是在区级工商部门设立登记的,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单位所在地的区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若用人单位是在市级或省级工商部门设立登记或者是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目前,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仅负责受理部分部署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其次,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书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相关自然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民族、住址和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的全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仲裁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并提供相关可以支持自己请求的证据。上述材料需要提供副本二份,其中仲裁机构一份,被申请人一份。

  4、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因目前南京市将劳动者可以主张的劳动权益依据职责划分分别交由两个部门(仲裁和监察)处理,导致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必须同时向两个部门寻求解决和处理。因此,当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补缴社会保险时,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由哪个或哪级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与上述劳动仲裁机构的管辖原则相同,在此不再赘述。劳动监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或投诉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

解除劳动合同7

  XXXXXXXX公司:

  因本人 身份证号: 在 年 月 日签订劳动合同至今,贵公司未给本人缴纳社保(五险)(贵公司要求写《承诺书》才能工作的情况);贵公司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迫使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附:《劳动合同法》条款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一)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四)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力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六条),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故本人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通知贵公司于 年 月日正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请求支付本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

  签收人: 通知人:

  年月日

  劳动合同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

  特此通知!

  本通知一式两份(公司、个人各留一份)

解除劳动合同8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1、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年月日;

  2、乙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

  3、乙方工资结算至年月日,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至年月止;

  4、其他:

  5、甲乙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

  6、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年月日

解除劳动合同9

  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

  1、根据本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就是说: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其次,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再次,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部分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果在协商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所要变更的内容,则就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所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是指:(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如果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或者废止,合同如果不变更,就可能出现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甚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导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而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须的。(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等。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根据市场变化可能会经常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生产经营项目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原劳动合同就可能因签订条件的改变而发生变更。(3)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4)客观方面的原因。这种客观原因的出现使得当事人原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这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变更。主要有:①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使得原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②由于物价大幅度上升等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的履行会花费太大代价而失去经济上的价值。这是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运用。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1、预告解除概念: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形:(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注意: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属于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注意:对于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情形,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概要: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1、过错性辞退(1) 概要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2)适用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辞退(1)概要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2)适用类型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注意以上每个条件之间的先后顺序关系)

  3、经济性裁员(1)概要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2)适用情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3)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4)裁员后重新招录的限制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5)经济性裁员的例外即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第40条非过错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20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10

  兹有本单位职工,,身份证号,

  住址 。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 至年 月 日。

  因,根据《劳动法》第条 第 款 第 项规定,本单位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我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共计元人民

  员工签名: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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