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

时间:2021-09-17 19:44:46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上海市劳动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上海市劳动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上海市劳动合同

上海市劳动合同1

  用人单位(甲方):

  地址(甲方):

  职工(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__________。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试用期

  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条、录用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具体安排为:______________。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五、劳动报酬

  第八条、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___。

  第九条、甲方每月____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六、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十七条、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满,有第二十五条、约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约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终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一、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一)乙方依照第二十二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二)甲方依照第二十条、约定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照第二十四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五)依照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乙方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十二、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三十条、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三十一条、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

  十三、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终止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乙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五条、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__________。

  十四、其他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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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月 日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的类型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工时制。

  第三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加班的规定,确实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当与乙方协商确定加班事宜。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 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四、社会保险

  第六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七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九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十一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六、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二条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并按时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十八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期:

  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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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六条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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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名称

  单位地址

  电 话

  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家庭常住住址或通讯处

  户口所在地 省 市 县 街道(乡镇) 居委会(村)

  居民身份证号码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说明:

  1、本合同不得复写,只能用蓝、黑墨水填写;

  2、本合同代签、冒签、涂改无效;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月。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完成时即终止,其完成的标志事件为 .

  实行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其在 工作地点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该岗位(工种) (有或无)接触粉尘或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有或无)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乙方实行 工时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征得本企业工会和乙方的同意,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乙方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或甲方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依法支付乙方相应工资报酬;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依法支付乙方相应工资报酬。

  第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七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九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为 元/月。

  第十二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约定为 元/月。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如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乙方的劳动定额为 ,计件名称为 ,计件单价约定为 元/件。

  3、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可在本合同第三十四条中明确。

  第十三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甲方支付乙方的应发工资,不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标准,并不低于本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甲方按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的工资基数,按温劳社劳薪[20xx]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约定为 .

  第十五条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具体为 ;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2、

  3、

  七、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甲方可以随时解除乙方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甲方可以解除乙方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并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为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甲方因经济性裁员,可以解除本合同,但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乙方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时,如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三十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本合同终止。

  九、经济补偿和赔偿

  第三十一条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三条 乙方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三十六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 他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末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在合同期内,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相关条款即行废止,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九条 乙方确定下列地址 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该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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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名称: 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

  地 址: 联系方式:

  乙方姓名: 性 别:

  民 族: 籍 贯:

  身份证号码: 家庭电话:

  家庭地址:

  常住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劳动合同,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试用期 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安排乙方在 部门担任 一职。所聘职务的工作职责和内容以甲方的岗位说明书为主。

  2、甲方根据公司的经营需要和乙方的岗位胜任能力(专业、技能、综合素养、身体健康等)的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内部调动或跨地域调动)。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所在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具体实施时间可视工作需要进行弹性操作。

  2、由于服务行业的特殊性,乙方因服务客户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完成本职工作,甲方可给予调休或补休,因此甲方不再给予与加班相关的补贴。

  第四条 劳动报酬

  1、乙方在每月正常出勤且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之际,公司给予合理的劳动报酬。乙方的工资为人民币 元/月。

  2、甲方如实行新的薪酬制度,乙方的待遇按新制度执行。

  3、甲方以月为单位支付工资,薪资发放的日期为每月的15日。

  4、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是税前工资,乙方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五条 社会保险

  1、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交纳社会保险,乙方须提供相关的资料给甲方备案。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防害防护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相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促进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七条 劳动纪律

  1、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和各项管理制度,自觉的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2、甲方可以对遵守劳动纪律的员工酌情予以奖励,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员工,按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3、因乙方违反相关法律和劳动纪律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制定规章制度并实施内部管理。

  2、根据公司发展及业务需要,安排乙方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核实乙方完成工作的情况。

  3、对员工进行思想教育工作,执行劳动纪律,维护企业形象,增强企业凝集力。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2、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对乙方的管理。

  3、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为保证甲方工作的正常运转,乙方不得兼任甲方以外任何单位的工作,不得保留任何其他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乙方如有隐瞒,将承担被辞退的后果。

  4、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努力工作,勤勉尽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保密协议规定的项目,该项义务不因乙方离职而解除。

  5、保守个人工资待遇的秘密,乙方不得泄露和传播本人及他人的工资,不允许探听他人工资、不允许将自己工资告知他人。

  6、乙方必须对本人的职称、执业资格、注册证件、学历证明、身份证明和简历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须承担全部责任直至被开除,并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须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的权益的。

  (5)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劳动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1、合同期即甲乙双方约定的服务期,甲方出资培训乙方,乙方应为甲方服务至合同期满。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数额为已支付的全部培训费。

  2、双方约定的补充事项如下:

  (1)。

  (2)。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的责任

  1、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一方受损害的,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其 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需要变更的,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未经当事人合法授权而代签的无效。

  甲方(盖章): 乙 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上海市劳动合同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1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1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2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2、劳动合同期限

  第3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4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5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6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7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8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5、劳动报酬

  第9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10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 执行。

  6、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101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上海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102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103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4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105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106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107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8、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108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109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0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210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9、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2101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10、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2102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1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2103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2104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2105条 本合同1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劳动合同7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________.期限为:________.

  使用提示:当事人可从下列类型中任选一种: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_______.

  法规示要: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使用提示:当事人双方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期限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约定属于选择性约定。试用期内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须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________.

  使用提示:如文化知识、身体状况、劳动技能等。

  三、工作内容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_______.

  第五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使用提示:甲方应以适当的方式向乙方说明新岗位的有关情况及调动的具体理由。

  四、工作时间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_______工时制,具体为:________.

  使用提示:

  现行法定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当事人应明确选择其中之一。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七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4、《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九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_______.

  使用提示:企业工资计发一般有计时或计件两种形式,当事人可从下列方式中任选一种:

  (一)计时形式。乙方的月工资为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元)

  (二)计件形式。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__.

  使用提示: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大多数从事此类岗位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根据《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甲方每月__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使用提示:甲方要建立健全工资管理制度,使用规范的工资单及签收形式,作好各项必要的台帐记录。

  法规示要: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法规示要: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法规示要:

  1、《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六、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使用提示:本市社会保险包括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等类型,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

  使用提示:甲方为乙方提供特殊待遇的,可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七、劳动纪律

  第十八条 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各项规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者进行公示;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变更后,应及时告知乙方。

  法规示要: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九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法规示要: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解除本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应当对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使用提示: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甲方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四)乙方退休、退职、死亡的。

  甲、乙方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三个月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使用提示:当事人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但约定的终止条件不得与法律规定、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相同。

  第二十八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终止本合同,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且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也可以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约定的,本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乙方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一)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提出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五)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乙方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双方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上条所称的工资收入按乙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乙方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三十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除按约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乙方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十二、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三十三条 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使用提示:用人单位可以和特定的劳动者(如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和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关于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的相关内容,也可另行通过专项协议的形式约定更为详细的内容。

  法规示要: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三十四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______月通知甲方,在此期间,甲方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法规示要: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__________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_____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

  法规示要: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十三、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______.

  第三十九条 乙方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_____.

  使用提示:上述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仅适用当事人有服务期约定或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情形。

  法规示要: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十四、其他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海市劳动合同8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 止.

  第二条 本合同生效执行起,前 个月为试用期(本条仅适用于新进人员).

  试用期工资为本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即人民币 元.

  第三条 乙方应将自己的工作经历,具有的劳动技能及健康状况如实告知甲方,乙方应无可能影响正常工作之疾病.

  乙方应根据双方商谈的录用条件,如实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且保证其真实性.

  第四条 双方约定,乙方从事 工作.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工作或生产具体情况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甲方工作场所在仅在市区的变动,不作为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

  第六条 甲方执行八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1范文76小时.甲方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灵活变动工作时间的安排,但应充分考虑乙方应有的休息时间;也可适当辅助记件计酬.

  第七条 乙方月工资为人民币 元.

  第八条 乙方的记件工资标准以不低于平均日工资折算,多劳多得.

  第九条 甲方发薪日为每月 日,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前一个月的工资.

  第十条 乙方根据在甲方工作年限享受带薪休假待遇. 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为五天;满十年的不满二十年的为十天,满二十年的为十五天.

  第十一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交纳如下保险费:

  (一)养老保险;(二)医疗保险;(三)失业保险.

  非本市户籍之外来人员依本市规定参加综合保险.

  乙方个人交纳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参加保险的情况.

  第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亲自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乙方工作应尽心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声誉. 工作中,乙方与同事间应建立基本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合作关系.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七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有本合同第三条作假情形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或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故意犯),或受治安行政拘留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任何一方主体消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一) 乙方依照第十七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二) 甲方依照第十九条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 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乙方无特殊情况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视为放弃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后,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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