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的申请书

时间:2025-08-26 07:39:29 申请书 我要投稿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

  在人们物质精神需求不断增长的今天,我们会经常使用申请书,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需要注意问题。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申请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申请再审的申请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1

  申请人:________市南环中学(教民________号),地址:________市江南工业园;

  被申请人:________市港南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诉________市港南区政府的行政诉讼及赔偿一案,不服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_____年11月24日作出的(20________)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的事实,撤销________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________)港北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撤销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_____年11月24日作出的(20________)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开庭审理该案。

  再审理由:

  申请人于20________年9月28日向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是以________市港南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10月16日作出(20________)贵行辖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________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20________年11月4日,________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________)港北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院不予受理";20________年11月9日,申请人向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11月24日作出(20________)贵立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本案属行政受案范围

  20________年12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内容是:"南环中学部份土地占用江南工业园区的用地,限3日内到港南区人民政府办理有关事宜,逾期一切后果自负";20________年3月23日,被申请人没有通过任何法定程序确认,就滥用其行政职权动用警力采取强制措施,无偿征用收回申请人东面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然后转让给树泰胶合板厂建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与被申请人交涉未果;

  20________年3月11日,申请人向市信访办递交《关于港南区政府强行毁坏学校房地产及青苗不予赔偿》信访事项,要求被申请人参照相关征地拆迁文件的补偿标准,返还申请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征地补偿费,杜绝克扣、截留、侵占、挪用申请人的补偿费;

  3月28日,市信访办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但被申请人无视这个协调会,没有派负责人参加会议,由于被申请人不履行其法定职责,不予答复,信访事项没有办理结果;7月8日,申请人向市人大申请督办《关于港南区政府强行毁坏学校房地产及青苗不予赔偿》的信访事项;

  9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反映南环中学征地拆补偿问题的答复》,认为申请人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是非法用地、违章建筑,没收申请人的非法所得,拒绝支付申请人征地补偿费;对于西面的另外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其中5亩(3284.66㎡)土地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的住宅地则按没有bàn zhèng的建设用地用途补偿,50亩(55-5)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按非法用地由被申请人无偿收回不予补偿,55亩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则适当补偿。

  被申请认为申请人的157亩土地中,只有5亩土地是合法,其它的152亩土地是占用工业园和湴村的土地,是非法用地,无偿征用收回申请人的152亩土地不予补偿,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不服起诉到法院。

  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时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不利影响形成公法上争议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该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受案范围,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受案范围。而今一、二审法院又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原一、二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完整,草率裁定定案

  该案中,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征用收回申请人的157亩房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转让给2个企业办厂,其中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以占用工业园土地、非法用地、违章建筑为由,无偿征用收回转让给树泰胶合板厂;西面的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低价征用收回转让给德兴机械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东面的102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处理是:无偿收回,没收申请人的非法所得并处罚款,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西面的55亩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处理是:以转让的形式进行补偿5亩(328.66㎡)土地费和55亩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无偿收回50亩(55-5)土地,因此出现20________年4月8日的《转让协议》和20________年5月22日的《补充协议》。本案在审理中,原一、二审法院只是审理后者这2分协议部分的次要事实,而完全忽略审理前者102亩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主要事实。理应经过庭审调查、质证查明的事实,但法官没有开庭,却按偏差的思路去审案、定案,不能客观地、全面地看待案件,不能全面衡量案情草率定案。

  该案中,被申请人对其主张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该案不属法律明文禁止不予受理范围,属于法律明文规定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把本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予以受理的案件排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大门之外,错误地剥夺申请人的诉权,不符合人民法院非有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受理案件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案件起诉法定要件中的原告资格、被告资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问题具有复杂性,有时很难通过对起诉状及其相关材料的审查就能够辨别清楚,没有完全搞清楚相关问题就草率地裁定不予受理,违反了人民法院裁判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基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立案工作,不得随意限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得额外增加受理条件。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行政诉讼立案监督,对于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的,及时予以纠正,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因此这两个裁定都是严重错误的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呈请审查,作出公正裁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

此致

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2

  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

  名称:梁梓彬

  姓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

  地址:xxxx区桂城平洲三山基业花园15座B303

  电话:130xxxx7384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

  名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88号 单位负责人:郑灿儒

  申请人梁梓彬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xx)粤高法行终字第125号》行政判决不服,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不但是引用的法律有误,更是特意混淆黑白、掩盖客观事实、并在“法庭调查”中存在违法操作等以达到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纵容包庇目的,严重损害法律法规的权威与尊严,并有新的法律依据、证据与相关类似案例作为再审申请的支持,因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 请求撤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佛中法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的枉法判决。

  2. 请求撤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xx)粤高法行终字第125号》的枉法判决。

  3.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改判,判定被被申请人不作为与渎职、判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4. 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所承担。

  事实和理由:

  因广东省公安厅与佛山市公安局张贴公告要求举报消防隐患,并重奖举报的勇夫。申请人于20xx年11月2日到桂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要求面见到基层接访的区领导进行信访投诉,并在《区领导接访登记表》上写上反映主要问题与要求,其中第二点就是以本地粤语方言所写的“基业花园分左我地公共财产,请提供详细清单”,并得到平洲街道领导介绍是吴姓区领导在亲自接访。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七条“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列明可以进行口头形式的投诉信访,因此虽然申请人因文化水平问题采用了本地粤语方言填写投诉内容,但并不会影响相关领导对于申请人的`原意“投诉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违法平分广大业主公共财产是贪污行为,并要求提供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相关开支的详细清单”的理解,何况申请人面对所有在场的接访领导说明是举报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贪污,导致基业花园的消防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导致六千多人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并说到只要能解决了贪污问题就能解决基业花园的消防问题。而且说明举报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成员不上班拿工资的是贪污行为,漫长的投诉过程中申请人向包括区领导在内的所有人员详细说明了基业花园的相关情况并当场列举各类证据,全过程都有相关工作人员现场作出笔录记载并得到受理。

  20xx年1月4日申请人收到桂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的书面答复《关于梁梓彬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虽然在答复中的第一点消防问题中说明“来访人反映的情况属实”,但在第二点“关于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财务账目问题”中答复“来访人反映业主委员会财务账目问题,要求向居民公开账目,并提供详细清单等事项,根据《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三山花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6条规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进行财务审计的,应该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费用由全体业主公担。’建议来访人可联同20%以上对小区公共收利收支情况存在疑问的基业花园业主向桂城房管所书面提议,由此责成三山基业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进行财务审计”为由对申请人进行推诿、敷衍、拖延,而且只是在于审计而不是公开财务详细清单。

  申请人对于《关于梁梓彬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第二点答复不服当场要求再次面见到基层接访的区领导,在《区领导接访登记表》第一点上写明“答复不满意”与第三点以以本地粤语方言所写的“业主委员会乱使钱”,并得到了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亲自接访,申请人当场询问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面见区领导信访得到的答复如要进行政复议,是应该向南海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还是应该向佛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得到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亲口答复:应向南海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佛山人民市政府受理范围。申请人当面向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与在场的所有领导投诉桂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的书面答复《关于梁梓彬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是对于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贪污行为进行纵容与包庇,是特意的自订“门槛”防止举报贪污及腐败,是明显的不作为与渎职,并且说明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成员不上班拿工资是贪污行为,但政府却不依法处理基业花园业主委会员的违法行为,同时还举证《关于从基业花园公共收益中支付改造基业花园门禁及道闸系统材料费用的建议》说明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违法行为。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亲口明确认说明南海区人民政府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全过程中也有相关工作人员现场作出笔录记载,所以并不影响申请人因文字表达能力不高导致对于申请人信访投诉内容理解上的问题。依据《信访条例》第十七条后款“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与《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可见申请人以口头形式提出行政复议是有法律依据的合法行为。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3

  申请人:xx,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xx省满城县人,汉族,原系xx市xx区xx乡乡长。xx年5月1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xx年,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终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20xx年刑满释放,现居住于xx市xx区政府宿舍。联系电话: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保刑终字第xx号刑事判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保刑终字第xx号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1、两级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明显错误

  申请人担任xx市xx区xx乡乡长期间,于xx年xx月xx日给本乡xx村发放占地补偿款时,截留了其中xx元,以申请人个人名义存入东风路邮政储蓄所。截留的xx元是征地部门给付的超出土地标准部分补偿款,目的是用于本乡学校校舍的修缮,该行为是经过xx乡党委书记赵同良、担任乡长的申请人以及乡里其他领导干部共同研究确定的。以申请人名义存入储蓄所,原因之一是该款是账外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花销方便,二是因为申请人是乡长。

  xx区人民法院以及负责二审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贪污。申请人认为这一认定存在错误。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借职务之便,将数额较大的公款据为己有的行为。申请人既无将公款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也没有公款据为己有的客观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上述事实为贪污。具体理由是:

  第一、虽然截留的xx元公款以申请人名义存储,但是,存款是担任土地所会计的xx办理的,存折也是他负责保管。申请人个人无法支取使用该公款;

  第二、存折上的公款除了支取xx元用于包工头xx修路外,还有部分用于乡政府干部的其他公务开支。申请人从来没有从该存折支取任何款项用于个人开支;

  第三、该存款是乡里主要领导和会计等人都了解的公开事情,申请人怎么可能据为己有?

  xx年19月申请人为了帮助堂妹xx完成银行揽储任务,将xx元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了农行裕华路办事处xx储蓄所,同年12月26日为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又将该xxx元转存到xx县xx信用社。两级法院认定申请人该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行为。申请人为了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将土地所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但是,存折同样是由土地所会计xx掌管,该存款凭折支取,申请人没有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也没有进行非法活动,更未进行盈利活动,甚至存款的利息都是归土地所所有。事实上,土地所的公款只是换了一个存放方式而已,银行储蓄是可以随时支取的,所以不会影响到公款的使用。

  2、本案关键证据没有出示质证

  在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提取了作为证据的几份存折,办案人员把与案件无关的申请人个人存折还给了本人,把作为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存折作为证据予以扣押。存折的户头、存款数额、交易记录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该存折是从会计xx手中提取,其中的支取项目有乡政府的会计账目可以证实是用于公务,没有归个人使用,存折的提出来源和支取项目足以证明申请人没有贪污和挪用公款。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公诉机关没有出示这些重要证据。

  3、本案证据存在矛盾

  本案证人赵同良,时任xx乡党委书记,他在一审庭审前曾亲自书写证词,证明申请人没有贪污行为。判决认定了申请人曾经从截留款存折中支取xx元付给包工头xx,这一事实证明申请人个人名下的存款是用于公务目的,如果是申请人将截流款据为己有,怎么会作为公款支出?再有,如果是申请人将截流款据为己有,怎么会由单位会计掌管存折?

  4、本案有新证据证明原判据有错误

  xx年元月10日,当年担任xx乡土地所会计的xx为申请人出具了书面证言,证明申请人担任乡长期间,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储,申请人个人没有掌管存折,个人没有支取使用过存折上的款项。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二审法院未依法审查、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为此,特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撤销二审判决,宣告申请人无罪。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4

  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的法定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列法同上)

  xxx(申请人名称)因与xxx(被申请人名称)xx纠纷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于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裁定),向 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

  2、

  申请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x款第x项(具体内容列明)

  申请理由

  1、再审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x款第x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

  2、再审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x款第x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

  申请人:

  x年xx月xx日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5

  申请人:胡,男,汉族,身份证号xxx

  地址:x市工农路号xx室 电话:xxx

  被申诉人: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住所地:xxx 联系电话xxx

  申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x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西民一初字第00 号民事判决书和x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x石民六终字第00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申请再审。

  诉讼请求:

  1、撤销一二审判决;

  2、依法确认被申诉人存在行政不作为,并责令其更新相关信息。

  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判决与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相互矛盾

  本案历经一二审,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已经一清二楚:就是在x年4月1日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这一事实的认定,人民法院已经做出朱门的判决进行了认定,

  围绕这一焦点,双方均举出了证据,用人单位举出了x年4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的公证书。劳动者举出了市中院x石民再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按照最基本的证据规则,在双方都举出证据的情况下,需要简单比较证据的效力。显然,法院应当采纳劳动者提供的证据。

  第一,从效力来看,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显然要高于其他任何证据。

  第二,从时间上看,公证书形成于x年4月1日,法院判决形成于x年5月30日,显然属于对劳动关系的重新认定。

  第三,从内容上看,市中院x石民再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用了六页的篇幅,不厌其烦的论述了半天,其实就是说明了桥西法院之所以启动再审程序,就是因为x年4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导致原一审判决(x年西民一初字第00468号)无法执行。此后通过启动再审程序最终支持了劳动者的要求实现劳动权益,责令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岗位的请求,此时公证书已经存在,用人单位在再审的庭审意见里也做了表述,但是没有得到认定。也就是说,公证书的效力,已经得到法院的实体审理,已经被否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错误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同意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金。在该案中,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既然法院判决最终支持了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责令用人单位继续提供21个月的工作岗位,也就必然认定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好比一枚硬币的.两个面,既然认定应该提供岗位,说明双方必然存在劳动关系,反之亦然。

  这么简单的一个问题,连小学文化的人都能懂的问题。一二审合议庭竟然在劳动者的庭审意见和上诉状里大声疾呼下竟然无动于衷。简直不可思议。

  综上所述,原判决在案件处理上站在强势的用人单位一方,偏听偏信;认定事实缺乏必要证据;推理过程逻辑混乱,以偏概全;运用法律缺乏客观公正,所作判决有悖常理,没有贯彻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弱势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这样的判决,从客观上起到了纵容用人单位继续拖欠工资和打击报复劳动者的恶劣社会影响,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乃至和谐社会的建设,肯请高级法院认真审查上诉人的请求理由,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年xxx月xxx日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6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1、张开盛;男,6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南区72号。

  2、万调芽,女,汉族,1941年2月28日生,农民,系张开盛之母亲,同住一起。邮编:*****。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余姚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晓明,局长。地址:余姚城区大黄桥路69号。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20xx)甬行终字第135号《行政裁定书》申请再审。

  案由,对杀人起因的张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及批地查处乱作为的争议纠纷。

  申请再审事由: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1、《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被申请再审人没有依法履行的受案范围的;2、《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一、二审《行政裁定书》认定的,(六)、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条件的。

  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20xx)余行初字第22号,和(20xx)甬行终字第135号《行政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2、撤销再审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对张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行为,及违法批地行为的不法认定,判令再审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再审申请人为团体杀害自己亲人的杀人起因之一的张振棠第二次建房中的土地违法行为和违法批地行为,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1日作出的(20xx)甬行终字第135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如下:

  一、该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认定的。

  该二审《行政裁定书》称:诉争的答复中关于张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问题的答复,是根据多次信访,调查核实后的回复。而非对上诉人权利、义务的处理决定。至于被上诉人在受理信访后,未对信访事项作出具体处理,并非本案审理范围,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申请人认为:多次信访,信访事项,请求意见是什么?是杀人的非法占地和违法批准行为。被上诉人调查核实的证据、依据在哪里?诉争行为不是对宪法规定的控申权,《土地管理法》第6、66条规定的控申权作出的处分。是什么呢?不对具体信访事项作出具体处理意见的张冠李戴,能叫依法行政吗?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五)的受案范围起诉,能叫非本案审理范围,诉讼请求不属于受案范围吗?这证明是足以推翻原认定的。

  二、该二审《行政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在二审的开庭审理中,申请人已经驳倒了一审裁定:对本案诉争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在上诉人、被上诉人,及上一级行政机关都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立案庭也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这一、二审裁定只能是故意颠倒黑白的枉法认定行为。证明:原裁定认定的事实错了。

  又在二审开庭审理中,对一审裁定适用的法律,被认为有四个错误:

  1、对申请人的控申事项,被申请人有法定的`查处职权。2、本案的诉争行为只是描述,而不是执法监察的意见。3、本案不是不服信访意见起诉,是不服复议决定后起诉。该项规定指的是不予受理。可是本案是驳回起诉。

  又,张振棠户非法占地适用的法律错了,事后伪造的批文,所适用的法律,还会对吗?又,再审被申请人不依法查处,适用的法律错了,行政复议 维持适用的法律会对吗?一审法院的裁定书驳回起诉适用的法律错了,二审裁定维持时,所适用的法律还会对吗?这讲的是什么放纵侵犯实体利益的法理吗?

  三、原二审程序严重违法。

  1、二审法院无申请免交、缓交预交受理费的决定书,或通知书。

  2、在一、二审中,都提出了调取证据、勘验现场的申请,都未答复。

  3、庭审中以对八个案子,合并审理。严重侵权。

  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

  1、再审申请人在一审提供的(新)证据证明:本案中张振棠多占35、移位占30,又强占30余平方米土地的行为,至今现场尚存。仍未查处。

  2、再审被申请人在本案中违法批地的行为,能自己来查吗?不能。应上报查处,而至今仍未上报依法查处这一违法用地和批地行为……

  3、隐匿再审申请人的投诉内容证明被诉行为内容不合法又程序违法。

  4、多年来对申请人时间、精力及财产的损害被申请人必须连带赔偿。

  特提出以上再审请求。以揭开被掩盖的团体杀人案的起因:张振棠第二次建房的违法用地行为和原历山镇人民政府违法批地的真相。严打杀人犯。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万调芽、张开盛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7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再审申请人刘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听证。接受委托后,我详细了解了案情,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刚才又经过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和法庭询问、双方发问,应当说,本案的主要事实已经查明,除再审申请书中所述意见之外,现发表如下听证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20xx年12月21日签订的第二份协议在第三条中约定:“如果办理相关产权证件,我本人协助办理。”该假设的前提是第二条的约定,即刘某某放弃优先赎回权,王某某取得了诉争房屋产权并可以自行转让。该条并非表明刘某某决意一定要将房屋过户转让给王某某,刘某某女儿刘某与王某某所办理的房屋交接,不能当然、唯一、排他地推定为房屋所有权交接,本案中诉争房产客观上无法办理登记,只能理解为房屋占有使用权的交接。

  二、即使20xx年签订的第一份协议有效,协议成立不久,通过刘某某便直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王某某12万元,作为对欠款的清偿,王某某也接受了该12万元,由此,双方以现金交付的实际行为对第一份协议做了实质变更,第一份协议对双方不再具有拘束力。在第二份协议中,双方对诉争房屋重新作价,应当视为对第一份协议做了书面变更,第一份协议相关条款失效。

  三、从第一份协议签订,到以实行交付现金的形式清偿欠款,再到王某某采取胁迫拘禁的方式迫使刘某某签订可撤销的协议,一系列事实行为表明,刘某某根本不愿将诉争房屋转让产权抵债给王某某,签订的协议不是刘某某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刘某某在二审诉讼笔录中所说的抵债,不能想当然地理解为转让房屋所有权给王某某。刘某某在一审诉讼中已经提出请求撤销和确认无效,应予支持。

  四、公安机关第二次讯问王某某的笔录第五页载明,王某某用手打刘某某的脸有十几个耳光,打人时雇用的两个打手在场,也对刘某某实施了残暴殴打,致使刘某某吓坏了(此一事实从刘某某报案、公安机关所做的`伤情鉴定以及公安机关到上海对车号为皖K56171司机的取证等各个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获得确认)。刘某某自由精神防线彻底垮掉后,王某某指使两个打手将刘某某从上海拘禁到洛阳东方宾馆,打手张某某执笔,打手韩某做中间人,王某某逼迫刘某某签订了第二份协议。在到某某县公证处办理公证时,被打得鼻青脸肿、伤痕累累的刘某某,面对着在场的王某某和两个凶神恶煞的打手(见伤情鉴定书和公安机关第二次讯问王某某笔录第八页),焉何敢不办理公证?张某某是一个无家无业的地痞无赖,这在某某县城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从上海拘禁刘某某回来后,王某某不给张保仓分钱,张某某遂给王某某发恐吓短信有两页纸之多,砸坏王某某门窗、车辆,对王某某及其爱人焦卫东进行人身威胁,此一事实从王某某向某某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报案和派出所对张某某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卷宗材料中便可知晓。在如此诸多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王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胁迫刘某某的情况下,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第二份协议有效,有失严谨、审慎。20xx年12月份某某县检察院所做的“不予批捕”决定,不能证明王某某等三人没有涉嫌非法拘禁,不能证明某某县公安机关采取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错误,取保候审和逮捕适用不同的证据标准。

  五、本案诉争房产早已于王某某提起一审诉讼前被某某县人民法院保全查封,用于赵某某诉刘某某借款纠纷案和张某某诉刘某某借款纠纷案的债权执行担保,保全裁定书编号分别为(20xx)新法执字第226—1号和(20xx)新法执字第115—1号。在诉争房产全部用于上述案件债权执行担保的情况下,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置前案的生效法律文书于不顾,在后案中判决诉争房产归王某某所有,并要求办理客观上无法办理的过户登记,这种重复处分、前后矛盾的做法有失法律的神圣性、权威性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当事人刘某某和王某某签订的房产抵债处分协议,在未被人民法院确认效力之前,没有赋予国家意志力之前,不能对抗代表国家意志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

  谢谢!

  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8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事由

  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 纠纷一案,不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特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 ;

  2、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将本案予以立案再审;

  3、判令被申请人 ;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不清

  二、证据不足

  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四、违反法律程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9

  再审申请人:蔡甲,男,________岁,汉族,职工,住址________。

  再审被申请人: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李________,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蔡乙,男,________岁,汉族,住址________。

  申请人因技术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定陶县人民法院(_____)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定陶县人民法院(_____)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将该案移交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涉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定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_)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无证据与法律支持,属错误判决。理由如下:

  (一)、本案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或者技术合作开发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定陶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案的案由是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判决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从《技术提供协议书》内容来看也属于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合作开发,依据我国民诉法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定陶县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二)被申请人不是适格诉讼主体。申请人与吕某某、张某某等人签订《技术提供协议书》,而不是和某某公司,更不是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作为适格诉讼主体。

  (三)申请人已经按照技术协议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申请人达到合同的预期目的。申请人按照技术提供协议书的要求,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也生产出合格的产品,_____年2月1日原审第三人书面证明一份可以证实,并得到被申请人的认可。关于“布罗波尔”产品,目前没有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合同中也没有相关约定,定陶县人民法院仅仅依据被申请人的陈述就认定没有生产出合格产品,是严重错误的。从本案来看,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技术生产的产品是不合格的。

  综上,定陶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违反了我国级别管辖的强制性规定,程序违法,判决内容无事实与证据相支持,属于错误判决。申请人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年9月14日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10

  申请人:xxxx

  被申请人:xxxx

  因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诉反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日收到贵委送达的仲裁申请书,针对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提出

  如下反请求事项:

  1、请求裁令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中途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违约行为,裁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由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支付违约金。

  2、请求依法裁令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赔偿因其不办理交接手续而造成反申请人的各项直接经济损失23320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元月28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固定期限:20xx年元月28日起至20xx年元月28日,申请人中途毁约,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违约要求离开答辩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反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不办理交接手续造成反申请人的损失客观存在。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不辞而别并违法带走了反申请人的相关财产与培训资料、员工名单、应聘人员信息等,给反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困难。为此,反申请人多次电话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到反申请人处办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以种种借口一直拒绝与反申请人办理工作交接

  手续,影响反申请人工作的正常开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减少损失,反申请人放弃相关招聘业务的开拓。

  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如要离开公司,应退还公司给予的`和造成反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如因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行为造成反申请人业务不能进一步正常开展,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泄露反申请人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信息、员工名单、应聘人员信息)等,侵害反申请人商誉的,造成反申请人经济损失的,将另案追究。

  针对上述情况,为维护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提起反申请,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xx月xxx日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11

  申请再审人:

  地址: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做出的(XXXX)XX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存在民事诉讼法第XXX条之第X项、第X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申请再审人对该份判决不服,特具文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再审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存在长期克扣工资的情形,并在怀疑申请再审人将跳槽的情况下便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再审人依法提起仲裁并起诉。

  原审判决采信XX公司单方制作的没有证明力的证据,便认可XX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错误地认定申请再审人对工资发放情况没有异议。因此,原审判决严重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申请再审人擅自改变工作时间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原审作为认定依据的船期安排表、考勤表、电子邮件、员工手册等证据都不具备证明力。

  1、船期安排表等系XX公司单方制作,甚至没有提供原件,其真实性不应予以认可。

  2、考勤表为XX公司单方制作、未经过申请再审人的书面确认,考勤表、电子邮件表现形式为电脑记录,系属复印件,未经过公证认证,更何况电脑主机在XX公司掌握之下、XX公司可能随时篡改记录,这样的证据形式缺乏起码的可信性。

  3、员工手册系XX公司单方制作,未有证据表明员工手册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时告知申请再审人。该员工手册不构成双方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申请再审人不应受该员工手册之规定约束。

  以上证据均不应采信,因此无从认定申请再审人擅自改变工作时间,无从认定XX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合法依据。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错误地认定申请再审人对工资发放情况没有异议。

  工资单所载的备注是XX公司之单方意思表示,其所注之内容系推定员工以不作为的默示方式表明对工资数额无异议。

  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显然,备注不具备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也根本无需按照这些内容回应XX公司,因此备注内容不能用于推定申请再审人对工资数额没有异议。也就是说,法院以没有法律效力的工资单备注作为印证案件事实的证据缺乏基本的逻辑前提。

  事实上,就工资数额问题,申请再审人曾多次提出过异议。二审庭审过程中,XX公司亦承认申请再审人经工资数额问题提出过口头异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济地位、谈判能力存在巨大差异,工资单中的备注就是明证。事实上,XX公司仅怀疑申请再审人跳槽便采取主动辞退的方式试图维护公司的面子,这是何等强势之举!我国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在内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就是以法律手段干预、调整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法院没能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等相关程序法律查明案件事实,如何能够矫正现实存在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关系?

  本案中,申请再审人之主张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请贵院严格司法,改判支持申请再审人之全部诉讼请求。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签字、捺印)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12

  申请人: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__________

  申请人因不服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__________)内法民初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_)南民一终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向__________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__________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原一审中,__________(__________之妻)出庭证实:_____年_____月至_____月份多次找__________索要借款25万元;

  (三)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原二审中,__________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__________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__________占50%,投资30万元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四)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原一审中,_____、_____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__________于__________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__________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__________在明知__________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__________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__________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__________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__________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__________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__________)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__________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__________、_____以及_____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___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13

  再审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局长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由:再审申请人因不服;

  1、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苏10行终76号《行政裁定书》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的枉法裁定;

  2、江都区人民法院【(_______)苏_______行初_______号《行政裁定书》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的`枉法裁定;

  3、扬州市中级法院(_______)苏10行终76号本案承办法官刘念昌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亲自书写书面《说明》以及其中的承诺、保证】毁弃承诺、丧失诚信、坑蒙欺骗、两次捏造“两本虚假房产证证据”和“诉讼时效二年过期证据”设置障碍、枉法裁定,并且涉嫌司法腐败、法官犯罪恶劣行为;

  特此申请扬州中级法院院长依法提起再审。

  申请人: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14

  申请人(原审原告):韦__,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______县______瑶族乡______村______41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梁__,男,1969年8月出生,壮族,农民,住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______。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______县人民法院(20__)田民一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

  人在帮工过程中从二楼摔下来,造成右股骨颈骨折。事后,被申请人并未及时将申请人送往医院治疗,而是将其送到定安私人诊所用草药医治。20__年6月12日,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20__年6月16日,申请人起诉至______县人民法院,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计57793.87元。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案发是20__年12月30日,已过了诉讼时效,就动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调解,申请人担心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驳回其起诉,到时一分钱都拿不到,就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调解协议,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种费用5000元。

  申请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此条中的“受伤害之日”不能只是简单地理解为事发当天,而应理解为治疗完毕或治疗费用能够确定之日,因为人身损害赔偿不仅要有损害事实,还要有具体的`赔偿数额,而要有确切损害数额就离不开医院的诊断和治疗,造成伤残的,还应有伤残鉴定才能确定赔偿数额。因此,从该案的具体情况看,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从做出伤残鉴定之日起算,即从20__年6月12日起算,而不是从20__年12月30日起算。

此致

____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15

  再审申请人:xx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x工业园。联系电话:xxxx-xxxxxxx。邮寄地址:xx省xxx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龚和平,董事长。

  再审被申请人:黄冈市天然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x镇xx大道。联系电话:xxxx-xxxxxxx。邮寄地址:湖北省罗田县三里畈镇沿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汉生,董事长。

  再审申请事由:再审申请人xx市xxxx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冈市天然药业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日作出的(20xx)罗民二初字第00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22日作出的(20xx)黄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不服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30日作出的(20xx)鄂黄冈中监一民再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2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6项“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之规定,现依法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撤销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xx)罗民二初字第009号民事判决书、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黄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鄂黄冈中监一民再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2、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3、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及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原二审及再审判决依据被申请人20xx年1月5日委托鉴定结论作为认定诉争电解银催化剂纯度达不到双方约定标准,明显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争议达成协议时间为20xx年1月7日,被申请人提交的20xx年1月5日的鉴定显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无法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再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依照协议约定委托检验”(再审判决第7页第6行),明显认定事实错误。

  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黄冈市天然药业有限公司委托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对申请人生产的电解银进行纯度鉴定;但是被申请人提供的该证据显示委托人系上海显武有色冶金矿产有限公司、空军武汉设备研制中心,委托人并非被申请人,亦非原一、二审及再审法院。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值得商榷,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原一、二审判决对该证据的采信导致了对该案事实认定的错误。

  2、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9条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申请人提供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沪质技监(公开)20xx第17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充分证明被申请人委托的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不具备检验资格,其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再审判决认为申请人20xx年4月29日委托鉴定的检验报告所依据的检材数量与双方封样数量不符(再审判决第6页第11行),系认定事实错误。双方20xx年1月7日达成的协议,并未对封样数量进行约定,也未对检验数量进行约定。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系双方封样催化剂,足以证明争议催化剂达到双方约定标准。

  二、原审及再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原审及再审法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

  2、再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在二审申请重新鉴定并未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且无法提供与该案有关联性的电解银材质,该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上述法律并未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原一、二审法院也未要求申请人限期提出书面申请,未通知申请人交纳鉴定费,亦未通知申请人提供与本案有关联性的电解银材质。申请人一直保存着封样的争议电解银,不存在无法提供的情况。

  3、再审判决认为申请人提交三组证据,未在一审举证期间届满前提供,不属于新证据,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

  申请人提供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沪质技监(公开)20xx第17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出具时间为20xx年5月25日,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影响案件能否公正判决,应当认定为新证据。

  4、原审法院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的财产损失104万元是严重错误的。

  本案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合格产品的具体情况,亦无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电解银催化剂未达到双方约定标准,更无证据证明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且被申请人提供的湖北罗田兴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系单方委托单方提供数据材料形成。鉴证报告第四项中明确说明:“本次审核验证所依据的资料的真实性由贵公司提供,因资料不实引起的一切责任由贵公司负责。”以上说明鉴证报告所依据的材料是由被申请人单独提供,其真实性也由被申请人单独保证,严重缺乏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本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原审法院所谓“罗田兴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系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办理司法会计和司法评估鉴定、出具司法会计和司法评估鉴定报告的资格”即得出只要其作出的鉴定就是真实的、客观的、合法的,显然不符合逻辑。原审法院仅凭此证据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财产损失104万元是严重不客观、不公正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了申请人的催化剂符合与被申请人约定的纯度为99。994%,不存在质量问题。

  申请人依据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1月7日签订的协议书,将封样的催化剂委托化学工业催化剂和硫酸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该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申请人生产的催化剂纯度达到99。9998%。

  申请人提交的在山东省临沂市备案的“行业标准”,充分证明了申请人生产的催化剂质量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已经制定了行业标准,并经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及再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做出了错误的判决。因此请求贵院依法重新查明事实,撤销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省XX市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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