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书

时间:2021-10-17 11:40:17 协议书 我要投稿

【精选】调解协议书4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协议,签订协议可以使双方受到法律的保护。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调解协议书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精选】调解协议书4篇

调解协议书 篇1

  为了确保我们的学生——您的孩子在家、在校、外出,特别是假期等全方位的安全,特签订责任书,要求家长督促孩子认真完成作业,特别要做好孩子的安全文明等方面的教育及监护工作,重点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学习方面:

  1、父母要经常和教师取得联系,按时参加家长会及学校组织的家长活动,以便及时了解孩子日常行为和学习情况,配合学校有的放矢的教育孩子。

  2、督促和帮助孩子按时、独立完成各科家庭作业,为孩子创设一个安静和谐的家庭学习环境。

  二、行为习惯:

  1、经常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培养孩子勤奋学习、诚实守信、积极进取,尊敬老师、团结同学、遵纪守法等良好品质。

  2、督促孩子每天穿好衣服,戴好红领巾。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勤洗头、勤洗操、勤换衣服,遇到孩子身体不适要及时去医院诊治,若遇转染病要及时隔离,以免传染给他人。

  3、教育孩子不抽烟、不喝酒、不进网吧等少年儿童不宜事宜,不看不健康的书刊和影像;遵守公共场所秩序,爱护公共财物。遵守社会公德。

  4、不随地吐痰,保护环境,讲究卫生,坚持做到语言文明、行为礼貌、乐于助人,爱护弱小;教育孩子使用一些日常生话用品,知道一些生活必备的小窍门、常识和技能。

  三、安全纪律方面:

  1、请家长务必按照《花牛镇水眼小学学生安全文明教育协议书》上要求上去做,重视孩子的安全教育。

  2、教育孩子不在没有家长陪同时独自外出;家长不在时,不给陌生人开门;不玩危险游戏及登高攀爬,不去河滩、河水、沙坑等不明水域玩耍、滑冰、游泳;不购买、燃放烟花爆竹,不玩火、玩电、玩危险玩具。

  3、为防止上学、放学路上的安全事故,家长必须教育子女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守则,不在马路上追逐打闹,不骑自行车,过马路时要“一停二看三通过”。

  4、教会孩子使用一些生活必备的小窍门、常识及技能,注意防火、防电、防盗、防洪、及溺水、防中毒、不吃三无食品等。

  5、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时,必须由家长向班主任办理请假手续,无故旷课,责任自负。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签订本安全协议书:

  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的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协议第3条处理。

  3、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害,一般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能够证明学校有过错的按学校过错的大小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一般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符合下列条件者,即可确定学校无过错。

  ①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②学校或教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

  5、学生放学后应立即回家,非学校或教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6、严禁教职工侮辱、欧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职工本人负责,学校还可根据情节对教职工进行纪律处分,但教职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学校不负责任。

  7、学枝开展校内外集体话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应承担责任;因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学校不承担责任。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8、学生应该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者承担责任;在校骑自行车,违反规定,出现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9、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冰、玩甩炮、火炮、玩锐刃钝器物,因此发生赔偿纠纷,一般有肇事者承担责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学校、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情况不去制止的,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10、学校必须加强校舍等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消除隐患。若隐患不能及时清除,必须加以封闭并增设警示标志,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若未消除隐患;既无警示标志,又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膏,造成伤害的,出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11、严禁学生私自到山塘水库河沟洗澡和游泳,造成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12、教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由学校负责。

  13、已投保的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学校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14、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学生,其父母(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本协议书如有欠妥之处以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为准。

  16、本协议有效日期为20xx年5月22日至20xx年8月30日

  责任签订人:

  甲方:班主任 科任教师:

  乙方:家长(监护人)

  学生班级: 学生姓名

  花牛镇水眼小学

  年 月 日

调解协议书 篇2

  土地权属纠纷伴随着土地登记工作而始终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的原则,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95年颁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我们制定了以下操作程序规范。

  第一条 办理机构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机构为各县国土资源局。处理意见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报县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对部分在全地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涉及到两个县以上权属单位的土地权属纠纷,由林芝地区国土资源局地籍科负责协调处理。

  第二条申请

  1、土地权属争议的一方必须书面申请。

  2、申请书应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名称、四至、联系方式、争议土地座落位置、争议事实及理由。

  3、申请单位如果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出具委托代理证明书。

  4、申请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无法人资格的单位应当由其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如村民小组等 )的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村民委员会不提出申请的,该集体经济组织内有三分之二成员要求处理的,也应该受理。

  6、申请书及其附件应当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附件。

  第三条 受理

  1、收到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后 ,各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初步查阅有关档案,向局领导汇报并提出是否受理意见,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初步决定不予受理的,写出书面不予受理的理由,报县政府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3、决定受理的,组建三人或三人以上的调查小组。

  4、五日内向争议另一方送达争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同时要求争议另一方提供答辩意见,如果另一方不提供答辩意见的,不影响调查处理。

  5、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纠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条 调查

  1、收集争议双方各自的理由及各种书面证据。争议双方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2、实地勘丈,绘制宗地图,标绘双方主张界线。

  3、查阅地籍档案及各历史时期的其他档案:如土地详查资料、变更调查资料、法院判决、双方协议、《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有关部门的用地批复及建筑许可证等。

  4、所争议的土地必须与争议双方有直接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事实,防止争议双方通过争议、协议的.方式瓜分国有和集体的后备土地。

  5、在三个月内完成调查处理意见,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应经过批准。

  第五条 调解

  l、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先行调解,根据基本事实,对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下,公平合理、互谅互让地组织双方协调。

  2、经调解协商如能达成一致意见,应由双方签订权属争议协议书, 双方单位和法人代表( 或经授 权的代理人)签名盖章。承办人签名,县局盖章。协议书可作为土地登记依据进行土地登记。

  3、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应将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书面记录存档。

  第六条 处理

  1、调查小组初步提出处理意见。

  2、经局办公会讨论形成正式处理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3、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下发处理决定,但要在此决定中注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l、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土地权属争议实行复议前置原则,未经人民政府处理或行政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调解协议书 篇3

  人民调解协议书一般分为四个部分:标题、首部、正文和尾部。标题、首部和尾部这些格式都是固定不变的,比较容易掌握。较难的是协议书的正文部分,就是对当事人纠纷的简要介绍及达成的协议内容的表述。正文要求简练,对纠纷的经过需用与有限的文字表达清晰、完整,达成的协议内容更是协议书的核心部分,要求具有可操作性,真正起到解决纠纷的目的。所以,要写好协议书的正文,制作一份高质量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笔者认为需做到“四要”。

  一、要素要具备

  叙述当事人的纠纷情况,相当于写一篇简短的记叙文,其要素包括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和结果五要素。有些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明确,但也有些常见的邻里、家庭纠纷等大多是长期积累的,引起纠纷的事件发生时间不会很明确,只能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大致时间进行叙述,而地点从当事人基本情况中即可明了,不需再作介绍。事情的起因、经过是纠纷情况表述中的难点,既不能遗漏关键细节,又要注意用词的灵活性,若不注意叙述的方式,有可能当事人一方因用语原因不愿意签字,导致前功尽弃。所以,在写这一部分时,既要讲求原则,又要注意用语的尺度。从调解的角度讲,纠纷发生的结果一般是指双方不能和解,申请到调委会进行调解或调委会发现后主动要求调解,当事人接收调解。

  二、逻辑要清晰

  逻辑要清晰,就是把事情发生的每一步环环相扣的交待清楚,每层意思连贯,不能跳跃几层意思进行叙述。若逻辑不清,则给人一种突兀感,如“住在楼上的申请人张某×月×日出门时忘了关自家水龙头,溢出的水将楼下申请人李某的天花板弄湿,电器短路等,造成很大的损失。经了解… …”我们可以对这段叙述提出如下疑问:1、李某是否对造成的损失提出了赔偿要求?如果没有,不会产生纠纷。2、如果李某有赔偿要求,张某按其要求进行了赔偿,也不会产生纠纷。3、如果发生纠纷后他们自行解决或调委会没有主动进行调解,又何谈经调解达成协议?因此这段叙述不妨改为:“被申请人张某×月×日出门时忘记关自家水龙头,溢出的水将楼下申请人的李某的天花板弄湿,以致电器短路等,造成很大的损失。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各种损失共××元,被申请人认为不合理,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申请某某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

  三、用语要准确、规范

  协议书内容要求简短、精炼,对其用语提出了较高要求,如果几行字的叙述中有多处术语错误或多个错别字,这份协议书的质量就可想而知了。

  一是要术语准确。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合同性质,准确的使用术语既可以节省笔墨,又可以避免误解,若术语运用不准确,不仅词不达意,还可能引起新的纠纷。如“抚养”和“扶养”、“补偿”和“赔偿”在法律上含义不一样,用混了可能引起误解;“订金”和“定金”的法律含义更是相差甚远,用混了则可能引起新的纠纷。

  二是要拒绝方言、俗语。作为具有合同性质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不管放到哪里,都要让人看懂字词、明白意思,所以要使用普通话,不能使用方言、俗语,如“不搭界”(无关系)、“价钱太大”(价钱高)等方言,让他人读起来摸不到头脑。

  三要杜绝错字、别字。在协议书中要杜绝错别字,是制作协议书的基本要求,如不能把“采光”写成“彩光”,“赡养”写成“瞻养”,“道歉”写成“道欠”等。

  所以制作完成后当事人签字前,调解员要认真通读协议书草稿,看看是否存在以上及其他不应出现的问题,若有错误要及时改正,真正达到通过制作协议书解决纠纷的目的。

  四、操作性要强

  协议书既要内容合法,又要逻辑严密,同时,还要有较强的操作性。内容合法是协议书的关键,内容不合法,逻辑不可能严谨,该协议也不可能有效。操作性强要求文字准确、解释唯一,现实中可操作,如“被申请人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7日内通过本调委会支付给申请人1000元,作为对申请人损失的补偿”。明确了给付的双方、标的及其性质、时间等必要要素,如果缺少其中某一要素,则可能引起新的纠纷,若写成“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1000元,作为对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赔偿”,如遇到不守信用的被申请人,有可能钻支付时间表述不明确的空子无限期拖延支付,从而引起新的纠纷。

调解协议书 篇4

  交通调解协议书多半是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之下作出的,双方接收签字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那么,此时要是一方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是否可以反悔呢?小编整理了有关内容,将在下文中为您具体介绍。

  一、交警部门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交警部门达成的协议书是否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给予维持,是司法实践中众说不一的问题。交通肇事行为中因肇事司机侵权行为而引起的赔偿,使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而赔偿调解协议书的签订,又使双方原有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转化为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因此,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当事人双方之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受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而由合同法予以调整。既然由合同法调整,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2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因此,只要原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协商签订的,订立合同时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或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可撤消和可变更的情形,原协议都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成立的,应予认定有效。同时,依据《合同法》91条的规定: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因此一旦一方当事人将协议中的赔偿义务履行完毕,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告消亡,当事人不得再行反悔,法院对此也不应该给予支持。

  二、交通调解协议书能否反悔

  首先,原协议订立时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可变更或可撤消的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反悔要求撤消或变更原协议。

  我们知道,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其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4条: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可撤消和可变更的合同。因此,交警部门的协议书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变更或撤消的,即可以反悔的。但反悔一方其诉讼之案由应为撤消和变更协议而不是本案当事人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

  其次,合同显失公平的正确认定。

  实践中,对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及重大误解比较好把握和认定,笔者在这里就不加赘述,仅对显失公平的协议作以阐述。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中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也就是说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且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该合同是在一方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实施的。也就是说一方利益的受损,是由另一方的故意行为,即利用对方没经验或利用自己的优势造成的。如果一方利益受损,但并不是由对方故意为上述行为而造成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

  综上,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警部门主持达成的赔偿协议书,只要是在双方自愿,

  综上可知,交通调解协议书是可以反悔的,但是必须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当事人反悔。如果大家对于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大家找寻我们网站上的在线律师进行相关的咨询和了解吧。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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