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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提前终止劳动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和乙方于 __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__ 日签署了《劳动合同》(详见附件)。
(2)经乙方要求,并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提前解除该《劳动合同》。
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合同解除及责任承担
1.1乙方向甲方提出并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双方已签署的《劳动合同》。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该协议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相应免除另一方在《劳动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放弃追索的权利。一方放弃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任何方式向另一方提出违约、赔偿权利的要求。
1.2《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无须承担《劳动合同》项下约定的.须由该方承担的任何义务与责任。除甲方同意给予乙方总计人民币元的款项之外,任何一方无须向另一方支付任何钱款、费用。乙方同意,该等钱款为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的全部钱款,除此之外,甲方没有对乙方负有任何其他债务
1.3乙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后,《劳动合同》即行解除,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同时放弃根据《劳动合同》向甲方提出索赔、赔偿或其他请求的权利。
2、承诺与保证
甲方和乙方共同承诺及保证:
2.1解除《劳动合同》不会导致一方产生对另一方的任何债务负担
2.2解除《劳动合同》不会导致任何一方被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或行政程序;不会导致任何一方存在诉讼和潜在纠纷的可能性。
3、管辖法律:仲裁
3.1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3.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
上海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其他
4.1本合同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壹)份。
附件:《劳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提前终止劳动合同2
辞职一般需要提前申请,除非单位协商同意,或者单位有违法行为,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也应该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离职手续,才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正常情况下,员工办理辞职和离职的流程如下:
1、员工原则上应提前三十天(试用期提前三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单位人事部门,并领取离职手续表。人事部门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了解其离职原因并做记录。
2、按照离职手续表办理相关手续:
(1)、离职员工将离职手续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如果属于部门主管以上岗位,可能需高层领导批准签字。
(2)、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的助理向离职员工收回工作证,员工手册,工作服,办公用品,确认上交无误后由助理签字确认。
(3)、由财务部检查离职员工与公司在财务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项,出差报销),如有拖欠当场清还,无拖欠则由财务部在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
(4)、离职员工在得到离职手续表上所有需要的签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5)、人事部安排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封存离职员工的公积金。如离职员工需要转移公积金则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其所提供的新账户进行转移,如需取出则由员工自行办理。
(6)、人事部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7)、人事部将离职员工的档案重新归档,同时结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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