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

时间:2025-09-12 08:40:54 申请书 我要投稿

执行异议申请书合集[15篇]

  在人们物质精神需求不断增长的今天,申请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语言简洁、准确。写申请书真像想象中那么难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执行异议申请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执行异议申请书合集[15篇]

执行异议申请书1

  申请人:xxxxx

  注册地:xxxxx

  住所:xxxxx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xx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于二零零三年初搬迁至北京,且一直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1200米2,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情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2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xx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郑花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司总经理。电话:xxxxxxxxxxxxxxx.

  复议请求:

  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xxxx)西执异字第118号《执行裁定书》和(xxxx)西民执字第118号《执行通知书》。

  事实与理由:

  对贵院的《执行通知书》,我公司依法提出异议,贵院于xxxx年4月25日作出(xxxx)西执异字第11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xx公司的执行异议。

  我公司认为,执行的法律文书依据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本案争议的纠纷在审判时法院至今没通知我公司,即本案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是违法的、也没有合法生效。

  xxxx年4月25日,我公司法律顾问到西平县法院查询原审理卷宗,得知原卷宗中只有邮寄回执(网上查询,签收人李开放,但李开放是谁和我公司是何关系?我公司没有此人,亦没有授权李开放签收我公司的法律文书。另一邮寄回执没有显示出有任何人签收。还有一份邮寄回执,显示门卫签收,手写中鑫之宝门卫房,我公司根本就没有门卫,中鑫之宝门卫房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但并没有签收回执,也就是说,法院虽然邮寄了但是当事人否真的收到至今无法证明,怎能说明已送达我公司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条,可知法院送达应有签收回执才能说明的确已送达,否则该送达无具有法律效力是违法送达,违法审判,而且本案也不具备邮寄送达的前提条件。

  本案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实体严重不公,本案是交通事故赔偿案但卷宗中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案存在虚假、恶意诉讼,现又违法执行。法院对我公司提出的民事再审申请书至未答复。

  综上,本案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且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故我公司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4、225条等之规定,向贵院提出异议复议申请,请予审查并依法裁定。西平法院审判员、执行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请依法查处。

此致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民事再审申请书一份。

  复议申请人: xx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xxxx年四月二十七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3

  申请人:梁 ,男,汉族,20xx年7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室。

  申请人:王 ,女,汉族,20xx年7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xx栋3单元室。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杨烈纲、汤新泉、何素兰和武汉瑞骏商务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业经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执行标的为位于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1701室的房产一套,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最后一套居住房产,贵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居住权利,特提出异议。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杨烈纲与申请人梁党生、王洁借款担保纠纷执行一案并查封申请人的房产,贵院近日告知申请人贵院已经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申请人对此提出如下异议:

  1、贵院所查封的房产是申请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贵院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拟进行拍卖,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作为申人请人的王洁已怀孕5个月,预产期在20xx年5月份,如果贵院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那也是有违人道的。

  2、贵院不对本案的第一被告(真正的债务人)汤新泉、何素兰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而对作为担保人的申请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也是不合情理的。

  据此,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评估、拍卖程序,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生存的权利。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4

  申请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市xxxx区,电话号码。

  请求事项:

  xxxx汽车是申请人使用拥有的财产,贵院对该车辆的执行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提出异议,并且请求法院撤销对xxxx汽车的保全。

  事实与理由:

  xx与xx在xxxx年xx月xx日因为生意需要向申请人借款11万元,为此把xxxx汽车作为抵押交付给了申请人,同时交付的还有该车辆的行驶证。双方借条约定车辆违章由申请人负责,为此申请人在拿到车后处理该车辆的违章,花费1万多元,该情况有借条、违章记录单据作为证明。

  申请人自以来一直使用该车辆,申请人为该汽车做了年审,年审手续费用都是由申请人办理。另外,该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都是由申请人办理的,保险金也一直申请人缴纳。

  近年来,申请人一直没有间断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但是借款人一直没有归还,后来借款人电话无法联系,申请人四处打听借款人下落无果,由于借款人xx与xx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侵害损失很大。现在申请人占有使用该车辆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障。

  综上,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执行,依法撤销对xxxx汽车的`保全。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的权利。

  此致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5

  申请人:李xxx,男,xx年xxx月xxx日出生,汉族,住xxx市xxx区梨园地区xxx村xxx号。

  被申请人:xxx市x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主任地址:xxx市xxx区xxx路xxx号联系电话:xx

  申请事项:

  1、请求贵院停止执行通建裁字(xx)第xxx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的内容;

  2、请求贵院撤销(xx)通执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事实与理由:

  xx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xx区分中心与申请人因房屋拆迁纠纷,向被申请人申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xx年3月xx日,被申请人做出通建裁字(xx)第xx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xx年7月xx日,被申请人依上述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xx年9月xx日作出(xx)通执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并于xx年12月xx日下达(xx)通执字第xx号执行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的执行行为违法,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执行异议,主要理由如下:

  一、据以执行的被申请下发的通建裁字(xx)第xx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下文简称“裁决书”)在实体上、程序上均存在违法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1、作为裁决主要事实依据的《估价报告》,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违法之处,不应作为裁决的依据。

  首先报告没有依法送达;其次评估结果未依法公示;最后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违法。本项目的的评估机构是拆迁人自行委托的,拆迁人没有与被申请人协商共同选定评估机构的证据,剥夺了被拆迁人选择的权利。

  2、裁决前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听证。

  依据《裁决规程》第xx条规定,裁决前被申请人有义务组织第三人和申请人调解,举行听证工作,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而被申请人却未能按此规定履行前述义务。因为,自始至终,被申请人没有找申请人调查了解核实过相关事实也没有进行听证工作。

  3、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而迳行作出《裁决书》。

  被申请人没有经过该局领导班子在《裁决书》作出前进行讨论的决定或会议记录。此即意味着被申请人没有经此程序就已作出《裁决书》,此举已违反《裁决规程》第xx条,即“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

  4、《裁决书》并未生效,因此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

  首先法律文书只有送达当事人后方才生效。被申请人并未在裁决作出后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裁决书》,因此该《裁决书》并非如被申请人所言于xx年7月20日已经生效。

  其次申请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已经向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起复议,该裁决书并未生效,也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二、贵院作出的(xx)通执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在实体上未对《裁决书》进行严格审查,在程序上,违反了相关规定,侵害了被执行人的权利。

  1、贵院未对该《裁决书》进行认真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者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在被申请人存在上述诸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贵院依然做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显然对据以执行的《裁决书》没有进行严格审查。

  2、贵院的执行程序不合法,未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及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以及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贵院并未依法告知申请人,实际上剥夺了申请人进行申辩的权利,不能保证执行行为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的依据及程序均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支持申请人请求事项。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6

  申请人:xxxx,姓别: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xxxxxx人,务农,家住:xxxxxxxxxxxx。

  xx县人民法院于xxxx年6月25日作出了(xxxx)玉执字第114号执行裁定书,将位于徐xx名下的xx县东门花园农民安置地基陆直予以查封,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查封该处陆直地基中的两直地基执行裁定提出异议。

  申请人与徐xx于xxxx年9月30日就位于xx省xx县三清东路农民安置区第十一栋从东到西第3、4直达成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徐xx名下的该处两直安置地基的使用权已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于xxxx年9月30日签订本协议的',当天支付了全部的使用权转让款,该处安置地基使用权系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也已在该处安置地基上建造了两直四层的房屋。故贵院对该处地基进行查封,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后,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7

  申请人:有限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我公司申请城区法人民院判决我公司赔偿xx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在借款后,我公司就已经还了xx公司x万元的现金,而xx公司因为自身原因无力销售任务,私自把xx17户客户的房屋首付款占为己有,没有履行销售合同的规定打到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上,17套房子的'首付款金额大约是多万,而实际当初我公司与xx公司的借款只是x元。即我公司已经远远超过需要支付的金额,现在xx公司申请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实属不合理要求,无法律依据。

  综合上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上的义务,贵法院继续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特此向贵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请求贵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判定本案终结执行。

此致

  城区法人民院

  申请人:有限开发公司

  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8

  异议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号判决书(裁决书、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9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与***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要求法院撤销**法院(****)*执字第**号及(****)*执字**号民事裁定书,解除扣押***在**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万元,现申请人决定撤销该执行异议申请书。理由如下:

  *****年父亲***及母亲***离婚,将位于**县***街*区的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房字第*******号,建筑面积******平米;*房字第*******号建筑面积********平米)赠予给申请人这是事实。但***年*月**日,房屋还没有办理赠予过户手续时,父母又用该房屋向***抵押借款**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为**年

  (**********)。****年该赠予房屋拆迁时,还在抵押期限内,截止****年*月**日,父母的.抵押借款本息已偿还***万元,尚余**余万未偿还,依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对拆迁补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裁定扣押的行为首先侵害了抵押权人***的利益。故申请人决定撤销已经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请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10

  异议人:________,女,汉族,1963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大街____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申请执行人梁________与被执行人________区________实业发展公,就(______)穗南法民一初字第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街________大道____号____号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位于________区南沙街________大道________号________号房产。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方________与被执行人________区________实业发展公司双方于20____年4月12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________区________大道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房的'房屋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____年____月____日,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异议人,将该套房屋正式交付异议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日期:

执行异议申请书11

  异议人:

  在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就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的个人财产。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异议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政府拆迁并负责安置。肖某(申请执行人)与黄学军(被执行人,黄树科之子)原为夫妻。恰逢拆迁之际,肖某因婚姻关系而享有一个自建房安置指标。

  20xx年XX月XX日,异议人与妻子王某一次性缴纳建房资金230311.93元,随后又全额垫资234523.94元用于购买家具和装修房屋(详见民事起诉状)。

  20xx年XX月XX日,肖某在不支付一分钱的情况下,就拎包入住搬进了新房。肖某与黄学军离婚后,以黄学军、王某为被告提起“分家析产”诉讼。

  20xx年XX月XX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新桥沁园安置小区归肖某使用,王某应向肖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65240元。

  异议人就该生效的判决执行事宜提出异议,恳请法院裁定中止该判决的执行。理由如下:

  一、异议人黄树科和妻子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肖某支付建房款和装修费用,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纠纷。中止执行是债务抵销、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二、执行申请人无正当工作、无收入来源,为避免因执行申请人挥霍无度而无法追回被执行的款项,中止执行是化解双方矛盾的。

  三、生效判决客观上存在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的情形,业已进入再审申诉程序,不排除错判、误判的可能,中止执行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异议人:xx

  20xx年XXXX月XX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12

  异议人(案外人):张,女,x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xx市山街道办事处北正街160号。联系电话:(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xx市江汉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江汉区青年路元辰国际A座三楼。法定代表人龚申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大道邬树村x号。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东湖开发区狮子山王家湾118号澜花语岸11栋2层01号。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男,汉族,x年3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女,汉族,x年4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区路南xx学校。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xx市江汉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就( )鄂江天证经字第11645号执行证书的强制执行,贵院以()鄂中执字第00395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贵院于x年8月8日作出的( )鄂中执字第00395-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xx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现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对xx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的执行,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冻结。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张与被执行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x年9月14日签订《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xx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出售给异议人、被执行人应当在x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异议人使用、被执行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办理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x年9月28日,异议人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60万元,被执行人出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x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发出《延迟交房通知书》,预计x年6月30日启动交房程序,但此后由于被执行人资金链出现断裂等原因,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向异议人交付房屋并办理初始登记,无奈异议人自行入住了该房屋。现贵院将异议人所有的`房屋予以执行,导致异议人无法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另外,根据另一异议人谭申请,贵院已经作出( )鄂中执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书,中止了对异议人谭府上住宅小区一期房屋的执行,而谭案件情况与异议人的案件性质完全相同。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异议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请求立即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冻结,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张

  x年 5月 12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13

  申请人:河南x置业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x号院x号楼东X单元

  法定代表人: xX 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1、中止对郑州市金水区x路西A7-2104、

  A7-2105、 A7-2106、 A7-2109号四套房屋的拍卖。

  2、解除对上述四套房屋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贵院在办理周某某执行案时,查封了周某某仅在房管局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的四套房屋,并拟对上述四套房屋进行拍卖。由于申请人与周某某已解除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房屋自始没有向周某某交付,如果贵院拍卖该四套房屋将严重侵犯申请人作为房屋所有人的利益,申请人希望贵院执行庭立即中止拍卖行为并解除对上述四套房屋的查封。

  一、上述房屋所有权自始归申请人,不属于周某某,法院虽有权查封,但无权拍卖

  周某某于x年3月20日购买申请人开发的上述房屋四套,但房屋仅依照行政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仅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房屋并未交付,更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这种合同备案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可以避免一房两卖,但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合同备案不同与预告登记,更不同与权属登记,预告登记仅具有准物权的效力,即物权效力待定,只有权属登记才具有物权登记的效力。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权属登记之前,如果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导致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则买受人的准物权效力消灭。本案中,周某某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而导致申请人解除合同,则本案四套房屋所有权一直都在申请人名下没有变更,更不属于周某某。因此,贵院查封的周某某仅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产,贵院虽有权查封,但无权拍卖。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被查封的四套房屋并未进行物权登记,周某某尚未取得物权,《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申请人解除后,房屋的物权仍在申请人名下,周某某自始至终未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

  二、周某某对申请人严重违约,申请人已于x年6月16日向其发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并于x年8月向金水法院提起了确认合同解除之诉

  周某某在购买上述四套房屋时仅支付首付款4690775元,又向光大银行银行贷款465万元后,由于资金链断裂,出现“断供”,致使光大银行自x年2月份开始从申请人账户扣划近100万元保证金,而且该扣款行为还将继续。由于周某某没有偿还能力,合同已经根本无法履行,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申请人被迫于x年6月16日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x年8月22日向郑州市金水法院提起了确认合同解除之诉。周某某也没有在申请人发出解除通知三个月之内提出合同解除的异议,因此,上述四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从法律上已可以认定。目前,只是由于周某某不主动协助申请人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解除手续,应房地产管理局的要求,申请人向法院起诉,以取得确定合同解除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三、金水法院虽然预查封《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状态下的上述四套房屋,但该房屋并不具备拍卖处分条件,贵院应中止拍卖程序,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预查封措施

  1、预查封与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法发[x]5号文件,即《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创设了“预查封”司法限制制度。它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关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人民法院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待该房地产权属登记完结时转为正式查封。之所以创立预查封这样一项制度,是因为被执行人对未经登记的物权或者预期物权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受限或者期待利益,是否能够成为完全的或者真正的权利主体,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所以,参照房地产买售过程中的预告登记制度,经与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创立了该项制度。《通知》第十八条规定: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即“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应当是相同的”。在人民法院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

  2、本案因周某某的严重违约行为,申请人已通知解除了同周某某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周某某已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法院对上述四套房屋的“预查封”也不可能转为“查封”

  《通知》第十六条: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即在预查封期间,一旦房地产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由于周某某的严重违约行为,申请人已于x年6月16日通过邮政局的特快专递通知周某某解除了同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x年7月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解除之诉。申请人已不可能将上述四套房屋的权属登记到周某某名下,不可能为周某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法院对上述四套房屋的“预查封”也不可能转为“查封”。

  3、上述四套房屋所有权现在不属于周某某,以后也不会属于周某某,在以周某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该房屋不具备拍卖条件,法院应当中止拍卖程序,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金水法院执行局在不知晓申请人同周某某解除四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因以周某某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预查封了周某某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上述四套房屋,防止周某某向其他人转移合同权利,这并没有错误,申请人不持异议。但法院执行局拟对这种预查封的房屋进行拍卖,该拍卖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违反《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如果法院在房屋预查封状态下,拍卖仍属于申请人所有的房屋,这种做法,将成为全国首例,应是违反法律规定。

  4、法院依法可以通知申请人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应退还给周某某的款项协助法院执行

  目前申请人已同周某某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周某某对上述四套房屋已没有交付请求权和所有权转让请求权,周某某只有对四套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针对已付购房款在申请人扣除相关款项后所剩余款项享有请求权。

  作为执行局只能依据申请人与周某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形成的周某某对申请人的债权,让申请人协助执行应退还给周某某购房款,而不是执行属于申请人所有的房屋。对于周某某所欠银行贷款,应从周某某房款中退还银行。由于申请人为周某某银行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申请人已通知光大银行解除《个人贷款合同》。余下房款申请人在扣除周某某依法应对申请人承担的损失(如申请人代周某某支付的银行贷款、违约金等)后,可根据法院向我们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应退给周某某的款项交予金水法院执行局指定账户。

  对周某某的执行案件,法院可以通过这种合法的方式来要求申请人对周某某剩余房款协助法院执行,而不是通过违法拍卖尚属于申请人的房屋(仅有合同备案)来完成对周某某其他案件的执行。

  本案中,申请人同意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周某某的购房款在扣除银行还款、申请人被扣的保证金及周某某违约金后,协助法院执行庭将剩余全部款项交予金水法院,合法了结此案,维护周某某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作为案外人特向贵院提出明确的执行异议,请贵院立即终止此拍卖行为,解除对四套房屋的查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贵院提出异议申请。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集团·河南x置业有限公司

  x年 x月x 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14

  申请人:何某,女,xx年xx月xx日生,住所:xx,现无业。

  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

  事实和理由: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xx年4月7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xx年xx月x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

  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

  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5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xx年4月9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15

  申请人:何__,女,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所:__________,现无业。

  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__)深______字____号裁定。事实和理由:

  柴__诉王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与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____年4月____日送达生效。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__与王__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__诉称王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__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__的家庭共同生活。

  在申请人与王__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__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__向柴__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2。柴__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__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第一、柴__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__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__提供的用来证明王__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第二、柴__与王__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__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第三、即便是王__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__对柴__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二、申请人与王__已与____年____月____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__与王__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____个月,而在此期间,柴__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__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日期:20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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